-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发现国内外刑法学者一直以来对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多的争议。就目前而言,对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是应该强化,但就具体方案上存在争议。目前学界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在现有刑法1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来增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在张明楷教授的《故意伤害罪探疑》中对通过引入“着手”理论,论证了伤害胎儿的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在黄小龙的《伤害胎儿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中,他认为从现实性和经济性考虑,将伤害胎儿行为作为法定刑加重或限制减轻的刑罚情节考虑更具有可行性。姚仲凯在《刑事主体制度调试的若干思考》中他认为应当以考虑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其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第二种观点是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增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刘明祥教授在《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研究》中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对伤害胎儿的行为定罪处罚,有必要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即明文规定恶意伤害胎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缺的,按恶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刑。段昆明在《从堕胎罪立法演变看胎儿权益保护困境》中,通过分析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演变和胎儿权益保护困境,认为当下增加相关的立法十分必要。杨晓宇在《浅析刑法中胎儿伤害问题的处理方法》中,谈到刑法今后有必要增设类似的故意伤害罪,专门规定侵犯胎儿权益的法律条文以更好的保护胎儿权益。第三种观点是,规定伤害胎儿行为是伤害孕妇的行为来增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此种母体保护说的立场被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采取。第四种观点是,通过民法方案来增强胎儿权益的保护,典型的为胡宇鹏在《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中提出伤害胎儿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侵犯夫妻剩余权的行为。
通过对以上各观点的思考及分析,对于第一种观点,本人认为刑法解释应遵循立法者的原意,不能将胎儿强行解释为人来用故意伤害罪大而化之。对于第三种观点,本人认为很难自圆其说,如果伤害胎儿属于对母体的伤害,那么堕胎更是如此,这样很不符合情理。对于第四种观点,本人认为不利于保护法益,难以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综上所述从保护力度的保护效果等方面考虑,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充分保障生育自主权的同时,基于人权观念、人道主义,通过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来保护胎儿权益,更好的完善刑法的价值功能。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J】,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2.胡宇鹏,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J】,载《法学》2002年第3期;
3.刘明祥,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研究【J】,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4.孟凡壮,“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宪法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5.See H. L. 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64, No.2, 1955;
6.King Patricia, “Should mom be constrained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fetus?”, PubMed,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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