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背景和意义:
我国一向高调坚守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政策,并长期仰赖于提高刑罚厉度、扩张立法规制范围、提高刑法对贿赂犯罪防范能力的立法策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腐败的治理更为重视,反腐败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在腐败犯罪中,受贿罪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关乎反腐败刑事立法水平的高低和受贿罪的实际防治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概括数额 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受贿罪原有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 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而将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都作为衡量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修法改变了之前唯数额论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关于情节的规定,提升了情节在认定标准中的地位,完善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体系。同时,掀起了理论界关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又一次讨论。“数额”和“情节”在定罪量刑中地位,应适用“情节一元论”或是“数额情节二元论”模式?如何更好发挥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进而,我们应看到新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一则情节因素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则“数额 情节”配置模式是否实现了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修法目的?
本课题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分析,认识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及实质,总结学者的观点,探讨受贿罪情节的地位与作用。以受贿罪情节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以立法形式确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数额”的单一标准到正式确立“数额 情节”的复合标准。随后,《解释》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及情节标准,为适用“数额 情节”标准提供了司法依据。
对于新法的评价,有学者认为,《刑修(九)》仅仅调整了对贪贿犯罪数额、情节及法定刑幅度,因而只是迈出了贿赂犯罪立法向“内涵修复式”改造的第一步,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内在紧张关系并未彻底消除。数额要素依然被奉为评价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要素,并未被情节所彻底取代,而对于提升刑法评价能力最为重要的行为简洁主义、递进式的责任体系均未涉及,实为重大遗憾。
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刑修(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中数额情节并重的模式修改得仍不够彻底,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情节标准应该处于主导地位。单纯的数额难以全面、科学地反映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让公众在惩治贿赂犯罪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解释》未能有效捕捉到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修正模式转型的风向选择与价值蕴含,进而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从基本定位来看,《解释》未能有效区分贪贿犯罪的类型性差异,未能改变数额对情节的支配关系,数额设置标准过高、情节评价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规范的积极预防功能几乎无法实现。
这就涉及到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的关系,贪贿犯罪传统罪刑立法模式在数额和情节上的不足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数额和情节之间的纠缠,二是情节在范围上的模糊不清。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 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 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 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对受贿罪之所以要重视情节,还因为对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侵害,并不直接取决于数额,而是取决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程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益的性质等因素。
同时,学术界对新法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颇有争议,“数额”和“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应适用“情节一元论”或是“数额情节二元论”模式?如何更好发挥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实务中也存在相关问题,一则情节因素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则“数额 情节”配置模式是否实现了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修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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