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谣言的界定与行政法规制
摘要:谣言作为一种古老的传播媒介至今依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谣言的界定涉及公共秩序和个人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平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厘清谣言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并制定相关规制措施,以平衡个人与秩序、自由与安全的良好社会关系。首先,应当明确谣言的一般涵义,即是一种没有事实依据的,捏造的虚假消息,将之于广义上的谣言相区分;并探究了有关谣言的相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便于在对谣言的界定分析和规制措施的提出时更具有针对性。其次,从言论内容、言论目的和侵害客体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对谣言进行法律界定:在言论内容方面,提出应当注意谣言是一种事实陈述而非意见表达,并且应当将与事实稍有偏差但本质与其相符的言论内容排除在谣言范围外;在言论目的方面,强调其主观目的必须为故意;在侵害客体方面,对公共秩序进行了界定并主张以结果标准即现实的侵害作为行政规制的标准。最后,提出对于谣言的法律规制建议:在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准确界定谣言、在执法层面强调执法者面对言论时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同时为打造良好的社会言论环境,应当由政府、网络服务商、公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谣言的社会治理,平衡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促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
关键词:谣言;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一、文献综述
(一)谣言内涵
1、国外研究综述
在对谣言内涵层面:国外词典对于谣言的定义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而国外对谣言的讨论主要盛行于二战期间。国外各学界的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也较为一致,这个领域的奠基人奥尔波特在《谣言心理学》指出,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1]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在《社会学》中指出,谣言是“人与人之间非正式的,通常是口头传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2]。 法学领域的学者桑斯坦在《谣言》一书中则指出谣言声称某些人、群体、事件和组织机构发生了某些事情,这类言论尚未被证明真伪[3]。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都认为谣言仅仅是缺乏事实或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而不包括对信息真伪的判断,即谣言只是“事实存疑”的信息,真与假皆是谣言。
2、国内研究综述
在谣言内涵层面,《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将谣言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4]和“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5]。尽管如此,学术研究界对于谣言的定义却莫衷一是。与国外不同,主要分歧恰恰在于谣言是否具备虚假性这一要素。一类观点同国外学者相同,认为谣言不分真伪。主要代表有陈雪屏先生和李若建先生等。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谣言是不实信息。如传播学学者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中指出谣言是“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6],社会学学者也提出,谣言是有目的地捏造,一般怀有恶意,为的是造谣生事[7]。持这一观点的学者,都指出谣言两个关键因素,即其不仅是虚假信息,而且还需同时具备主观的恶意,因此是有意“捏造”的信息。而法律学者谢永江、黄方则认为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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