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文献综述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此前有文章涉及到时大多是一些倡导性规定,没有对制度进行全面的涉及。比如2003年陈苇教授在《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一文中建议在登记离婚之前增加三个月的考虑期[1];2008年夏吟兰教授发表的《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中提出中国的登记离婚缺少一定的限制,建议结合外国经验和我国国情设立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2]。近年来,随着离婚冷静期在地方试点取得成果和《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制度纳入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文章大量涌现。
2018年郭剑平在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中提出构建离婚冷静期制 的重要意义。[3]2019年杨立新、蒋晓华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立法评估》中对离婚冷静期的时长和适用范围提出了具体的建议[4];2020年夏沁在《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解释论》中从文本角度对 《民法典》 1077条规定的规则进行了解析,并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区分适用的三种类型2021年柯思萌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之辨正与补阀》中分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和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科学性,并从适用规则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近两年也有数篇硕士论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提出了构想,但《民法典》通过后,该制度己经明确了基本框架,实施了数月后在实践中又涌现了 一新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后再次对该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解析,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 法律条文的设置本意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上述案例中的结果肯定不是立法者立法的本意。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只有双方当事人最清晰明了,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刀切”适用“离婚冷静期”,“离婚难”会成为加重受家暴者绝望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时,容易导致受家暴者用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法律所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存在许多迫切需要以离婚逃脱危险的当事人,但最终被“离婚冷静期”所限制。“离婚冷静期”给当事人三十日进行缓和调整是否能够给大多数离婚当事人带来正面积极的“ 冷静” 效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艳琴曾表示,我国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这一规定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 因为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 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此规定容易导致诉讼离婚成为被家暴的当事人离婚的唯一途径,受家 暴者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途径实现离婚目的。 以本案为例,由于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受家暴者杨某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快速离婚,导致受家暴者自身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且由于大多数施暴者不愿意进行协议离婚,施暴者很可能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导致夫妻双方最终无法成功离婚,进而继续对弱势一方实施侵害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等行为。
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紧密联系,家庭生活的美满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从拯救婚姻,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看,“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彰显了法治柔情,能够在抑制离婚率、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家庭文明建设上有重大促进作用,合理地设置 “离婚冷静期”,能积极引导和重塑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积极的婚姻自由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此处的“自由” 是相对的,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不利于维护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不利于当事人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容易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不可预想的负面社会效果。现代人普遍存在生活焦虑、压力,不可避免地引发家庭矛盾,因此应当 在“尊重意志”与“法治伦理”之间有所平衡。在协议离 婚中的“冷静期”设置适用的除外情形,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也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团结。综上,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对“离 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今后学者们的研究和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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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芼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门.现代法字,2003(04):184-193 u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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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成思口法学杂志,2008(02)13-16 u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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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创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u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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