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因素的实证分析及反思文献综述

 2022-10-27 20:27:20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200余年前,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自此,死刑存废之争已经延续多年,并且如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甚至全面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认为“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才应当被理解为“最严重的罪行”。可见,故意杀人是国际社会认可的死刑适用范围。并且我国《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此规定,我国是保留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国家。

(一)中外立法现状对比

在现行的世界各国刑法典中,欧洲,如法国刑法典将杀人罪分为谋杀罪、故意杀人罪与毒杀罪。分别处无期徒刑和30年徒刑,同时规定了故意杀害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对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将杀人犯罪分为杀人罪和杀婴罪。对杀人罪处以2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加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对杀婴罪处以 4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瑞士、芬兰、奥地利等国家刑法中也有杀婴罪的相关规定。另外,意大利刑法典还规定了经同意杀人(同意杀人罪)和教唆或者帮助自杀(自杀参与罪),判处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亚洲,日本刑法典在把所有的杀人行为区分为杀人罪、同意杀人罪、杀人预备罪、杀人未遂罪。韩国刑法典还规定了杀害尊亲属罪,对杀害自己或者配偶的直系尊亲属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劳役。而在这一问题上法国及意大利刑法典则将杀害尊亲属的情形作为杀人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处无期徒刑。

而英美法系的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就更为细致,在规定各罪的罪状的同时,还分别规定了法定刑,而且在量刑的适用上采用了像元素周期表一样的科学分布,按照不同行为对应不同刑期累计相加。

反观我国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罪状与法定刑规定过于简单,刑罚的跨度太大,过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反映了我国“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

而无论欧美或日韩的细密的立法方式,比起我国的规定就有利于刑法典更好地发挥规范功能,使刑法对人们的行为形成指向与引导;同时,还可以增强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可操作性,做到准确定罪量刑,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的死刑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 48、49 条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刑法》第 48 条规定了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 “罪行极其严重”。第二,《刑法》第 49 条规定了禁止适用死刑的三类对象,即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在这三类人中,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是绝对禁止适用的对象,已满 75 周岁的人是相对禁止适用的对象,对其禁止适用死刑有一个例外情形,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杀害致人死亡等案件。第三,死缓的适用。死缓是我国对死刑执行制度的一种独创,在我国保留死刑、限制适用死刑的现实状况下,死缓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给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发挥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同时有效避免了死刑立即执行错判难纠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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