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研究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保护和管理著作权而设计的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一种具体的信任形式。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集体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 网络环境; 利益平衡;
随着网络的普及,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就很难控制其作品的流通,通过收取使用费来实现其经济权利。国内外著作权法的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是非常有效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授权作品使用者,集体收取作品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返还剩余费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还可以使作品的使用者享受到便捷合法的使用途径,提高管理效率。
1.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已有200多年,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自18世纪的法国。
1.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是从无到有的。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由于缺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和经验,没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首次对集体管理作出相关规定,该文件第五十四条首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首次确认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状态和性质,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应诉。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工作、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
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管理机构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触及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具体操作。2010年《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并未调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容,随着网络侵权的泛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可避免地成为著作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1.2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涉及两个领域。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MCSC是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业维护作曲家、词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非营利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家版权局成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征集和发放中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报酬分配职能的机构。
为适应当前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变化,解决版权集体管理中的新问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作品著作权电子管理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种新的管理手段,是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新型管理模式。
2.网络环境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专业从事著作权管理工作,投资大,专业人员多,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合作,这不是个人管理能完成的。从目前的网络环境来看,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非常重要。
2.1网络环境下版权传播的新需求
网络技术支撑着作品的无限传播,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打破了版权的地域限制,于是版权作品遍布全球,被全世界的人使用。当传播速度加强,传播范围扩大时,作者对版权的控制越来越困难。同时,网络技术也简化了作品的存在形式,一旦作品进入网络领域,任何一个人都很容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容易获得。高度发达的复制技术使得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变得薄弱,因此需要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2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更有效地实现著作权的平衡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寻求权益平衡仍然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目标。事实上,版权的集体管理仍然是所有者和用户之间的桥梁,在信息网络化中,它可以更有效地适应网络技术的要求和特点,为用户和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实现版权的平衡。
2.2.1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的功能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传播功能,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和技术的优势,监督和跟踪作品的使用,还可以代表作者开发和利用作品市场,广泛而全面地实现作者的权利。同时,它应该提供关于作者及其作品的更全面的信息,以便用户更方便地获得他们需要的作品(段,2006)。
2.2.2平衡公众和作者的利益
网络环境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在包括知识作品生产和流通在内的动态过程中,保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李,2003)。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平台可以集中众多作品,建立作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市场,用户可以在市场上获取自己需要的作品。此外,这种获取来自合法途径,不能保证作者通过作品传播获得经济利益,而是帮助公众接触优秀作品,最终提升公众的精神文化素质。
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应该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鼓励更多的智力创造,在新的环境下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适当扩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这是知识产权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冯,2006)。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而广泛地传播,版权的内容是私有的,权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没有提供更好的保护。
3.1网络版权侵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将其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允许他人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和作品邻接权。由于网络著作权的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著作权范围将会扩大。
3.1.1多样的侵权模式
在网络环境下,基于互联网的侵权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用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加载著作权人的作品并谋取利益,有的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有的用户擅自转载、使用他人的网络作品。除了少数为公众所知的侵权案件外,还有大量的侵权案件未被公众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难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管理。
3.1.2复杂的版权所有者复制模式
复制的含义是将一个作品或一个作品的一部分或多个副本固定在任何材料载体上,它将一个2D作品复制为一个或多个3D副本,或者将一个3D作品复制为一个或多个2D副本,或者将一个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输入计算机系统(Delia Lypzic,2000)。传统复制权是指通过将作品固定在任何载体上,或使用任何手段获得整个作品或作品的任何部分或作品的多个副本,从而利用原始作品或改变原始作品形式的权利。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大量的数字资料可以以简单的方式、高速、高质量、低成本地被复制,并被全世界的用户访问和加载。版权越来越难以被所有者控制,法律应进一步保护作品版权,适当扩大版权范围。但是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是一个充满拷贝的过程,很多拷贝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拷贝都必须得到所有者的允许,将严重损害网络的传递速度和质量,严重限制信息的流通。因此,在确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范围时,必须对网络环境下的权利进行限制,以实现著作权法所关注的权益平衡。
3.2有限的法律使用方法
在网络环境中,用户的使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他们使用作品创建多媒体作品,或者他们使用作品建立各种网站,或者他们使用作品建立某一类作品的数据库。这些使用方式往往归结为作品数量多、作品类型多样、版权人多,很难获得作品使用者的许可。但如果使用者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事先标注作者和出处,就容易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满足用户新的使用需求,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一个简单快捷的授权程序,仍然是传统的、单一的作品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所面临的难题。
4.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建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光学途径,特别是在网络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首先要建立科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实践研究和理论指导不足,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得到完善的构建。
4.1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建设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和已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相比,差距仍然明显,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法律应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更为可行和具体的运作规则,特别是使用费如何收取和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版权使用的收费应由一个综合性的集体管理机构管理,作品的使用费费率应按正确的种类分类,并由国家管理部门授权。
4.2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电子服务平台
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电子化的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用户提供简便快捷的授权服务,寻求权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目标。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电子网络。
著作权人的作品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资源,在电子平台的建立过程中,著作权人应成功使用平台注册作品,作品的使用者应获得更方便、更快捷的途径获得使用许可。如果忽视用户的客观需求,电务管理模式的效率将会大大降低。
4.2.1加强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措施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为有效控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进入,有效保护作品权利,防止侵犯其他合法权益而积极采取的设备、产品和方法。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技术措施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未经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许可,使用者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以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著作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品。
4.2.2加密正确的管理信息,防止网络侵权
版权管理信息是在向公众传播时,为保护和管理版权人的作品而附加在复制品上的有关版权和版权人信息的显示信息(李,2008)。管理信息通过电子方式嵌入电子文件或附加在作品副本上,并在向公众传播时显示。与技术措施一样,业主在授权集体组织行使相关权利时,也应授权集体组织对行政信息进行管理。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为潜在用户提供关于该部件的相对正确的信息。当然,集体管理机构在管理行政信息时,应当在个人管理的范围内,为著作权人获取有效的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便利。
4.3加强与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缺乏基础和经验,已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限于音乐作品和录音录像作品,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CAVCA。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缺乏必要的实践研究和理论指导。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经验,组织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善,这些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占据了优势,站在了版权保护制度建设的前沿(李,2005)。我国应加强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
4.4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
规范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和用户对作品的使用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运行程序是集体管理组织正常工作的保障。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变得不明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单一著作权人很难发现侵权行为,因此建立一种网络监督机制非常必要,通过公众的监督,可以增强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迪莉娅·莱普齐克。(2000).版权和邻接权。北京:中国翻译出版公司。
[2]段魏。(2006).网络时代版权的法律保护(第一版)。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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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光宇。(2008).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三。
[5]李智勋。(2005).集体管理版权在互联网中的作用。郑州汽车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第三。
[6]李智言。(2009).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公共行政和法律。7号。
外文文献出处:HeinOnline法学全文期刊数据库
附外文文献原文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erfecting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System of Network Copyright
Ning Han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Jinan, Jinan 250022. China
E-mail: sl hannauin.edu. cn
Received: July 25. 2011
Accepted: August 5, 2011 doi: 10.5539/jpl. v4n2p139
Abstract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 right is the system designed to protect and administrate the copyright. In nature,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is a kind of civil rights 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a kin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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