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和平解决的选择意味着南海仲裁裁决的觉醒
原文作者 Mai-Thanh Le; Tien-Duc Nguyen,
单位 Institute of State and Law, Hanoi, Vietnam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越南通过仲裁、司法手段等法律手段和作为一种外交手段进行调解来和平解决争端的可能性。首先简要介绍了南海争议和争议的历史。然后,它认为,南海仲裁裁决的影响对越南案件具有同样的价值,为仲裁庭可能进行的诉讼留下了回旋余地。此外,本文还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找到了发展南海争端国际法法学的替代办法。最后,本文将调解作为一种外交手段,强调了调解人在支持关联方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南海,和平争端解决,南海仲裁,菲律宾诉中国、越南。
一、简介:
南海争端已经拖了很多年,而且还会持续更多。虽然双方一直非常坚持自己的主张,但要解决这一争端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近,一些事件和事态发展使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使当事各方面临巨大的压力。国际法要求实行自我约束,太平洋争端的解决也是如此。在和平解决争端的众多努力中,菲律宾向总部位于海牙的仲裁庭对中国提起诉讼,质疑中国在南海采取的主张和行动的合法性和合法性。2016年的仲裁裁决是一场彻底的胜利,法庭在其大部分罪名上都支持菲律宾。作为目前国际法的一部分,这项裁决已经在全球和区域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越南通过仲裁、司法手段等法律手段和作为一种外交手段进行调解来和平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它并不寻求解决与缔约方主权有关的所有问题。即使它尝试,也不会成功,因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法律)造成的管辖权障碍。然而,该文件试图提供越南与中国就正在发生的争端进行谈判的谈判筹码。其目标是发展相关领域的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的九虚线主张,从而使各方得到进一步的讨论。
二、中国南海争端的历史
中国人叫它南海,马来西亚人叫它劳特西纳塞拉坦,菲律宾人叫它菲律宾人,越南人叫它BienĐong(东海)。所有的地名都指的是中国南海。南海是中国南方海域的地理标志。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对有争议的水域和特征拥有主权。然而,有争议的索赔人甚至比地理名字还要多。到目前为止,所有有争议的缔约国都是联合国大会的成员。
从历史上看,自17世纪以来,越南对两个群岛(西沙群岛(洪沙群岛)建立了主权。然而,由于国际动荡和冲突,南海出现了两种类型的领土争端,即特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第34页,第184页]。中国、台湾和越南宣布对南沙群岛所有的特色拥有主权。菲律宾声称对53个被称为卡拉扬群岛集团(KIG)的特征拥有主权,而马来西亚则声称拥有11个特征。文莱声称,它声称对温泉城附近的部分水域拥有主权,包括路易莎礁和步枪兵礁。此外,只有越南和中国对西沙群岛存在争议。
南海争端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第153-162页。第一个时期展示了1958年之前的主权争端。1958年至2009年的第二阶段,随着海洋国际法的出现,领土争端和海洋权利主张不断扩大。在从2009年到现在的第三个阶段,争论者们一直试图和平解决争端,然而,结果仍有待观察。
第一阶段,根据1949年的下龙湾协议,法国将主权完全移交给越南,包括法国自1933年以来宣布拥有主权的南沙群岛[15,第242页]。在开罗(1943年)、后坝(1945年)和旧金山(1951年)举行了三次会议,使日本通过武力离开被占领的领土,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三次会议期间,并没有就南海海域作出任何声明或主张。中国总理周恩来在1951年的声明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对海域或历史水域的主权要求为[17]。
在国际动荡中,日本完全放弃了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权利和主张[第52页,第119页],每个争论者都跳入水中,希望能得到一块蛋糕。1956年,中国从越南共和国手中夺取了西沙群岛东部和阿坝岛(目前由台湾控制)。越南共和国仍然占领了西沙群岛的西部和南沙群岛的一些岛屿。然而,西沙群岛的这一部分在1974年被中国军队占领。从那以后,中国扩大了对南沙地区9个珊瑚礁的控制[第16页,第188页]。与此同时,菲律宾也加入了斯普拉特利群岛争端,根据1951年的旧金山条约,除了法国在1933年菲律宾商人托马斯·克洛马的通知中声明的7个岛屿外,斯普拉特利群岛是未被发现的领土[16,第155页]。马来西亚根据其1979年的地图,声称对南沙群岛南部拥有主权。
第二阶段,随着国际法海洋法和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对水域的要求得到扩大。各国通过宣布和颁布国家法律,加速扩大其领海、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这一时期也显示了中国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尽管《联合国宪章》已被严格禁止。在此期间,东盟在南海争端中没有发挥任何重要作用,部分原因是它对东盟成员国的安全没有直接威胁。东盟对1974年和1988年的两起事件,中国使用武力占领越南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11]的特征保持沉默。然而,这对所有区域国家来说都是一个令人震惊的警钟。
在美军从苏比克湾和克拉克空军基地撤军后,菲律宾显得很脆弱,因此菲律宾敦促东盟采取具体行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1992年的东盟外长会议上,南海联合公报发布了[18]。这是东盟的第一个文件,确认南海争端的发展影响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强调必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所有问题,而不诉诸武力[18]。1995年,马尼拉发现了中国在恶礁的建设活动,菲律宾、越南和中国宣称拥有主权。随后,东盟在其文件中对该事件表示关切。
在此期间,双方付出了大量努力。经过东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三年的对话和磋商,2002年的《行为宣言》(DOC)在金边发布。中国博士被视为一份政治文件,但对南海争端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些条款过于模糊和模糊。在DOC下没有提供争议解决机制。一般来说,所付出的努力并不足以建立人们对各党的信心。这意味着,中国的政策和主张是导致地区不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2009年5月6日,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向大陆架边界委员会(CLCS)提交了一份文件在南海拥有主权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没有被提到作为基地。越南和马来西亚似乎都达成了一项协议,即南海的大多数特征最多只有领海[第35页,第28页;第16页,第200页]。文莱和菲律宾的行为表明,它们对岛屿制度有相同的看法[第16页,第200页]。中国立即于2009年5月7日向CLCS提交了一份声明,并声称联合提交违反了其主权和管辖权[10]。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首次正式宣布其u型或九虚线,几乎覆盖南海所有水域和特征。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能为其主张提供具体的理由。
第三个阶段,从2009年到现在,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管理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南海争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10年,在东盟地区论坛上,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表示,美国在南海的利益密切相关,标志着美国在亚洲实行的关键和再平衡的外交政策。
与此同时,东盟国家关注南海的事态发展和紧张局势,并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种关切敦促东盟国家努力促进建立信任措施,开展实际的海上合作,更重要的是,在商务部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COC)。
中国的观点如下:(一)现状和平、稳定,仍得到控制;(二)通过双边友好谈判和基于历史和法律依据的谈判解决一切争端;(三)争端不国际化、多边、亚洲化;(四)不对南海问题进行外部干预;(五)中国作为大国,在[13]问题上具有合法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南海问题包含了大量与沿海国家、群岛国家和内陆国家有关的特殊性和综合体,例如海洋划界、渔业区、海峡、海洋研究、环境保护和保护。因此,为了解决争端,缔约方必须表示意愿和诚意,并遵守第123条中关于国家合作的具体规定。
此外,大量的索赔人表明,需要通过多边渠道而不是双边渠道来解决问题,而这并不是中国所希望的。一些东盟国家已经试图将这个问题列入东盟的议程,然而,中国通过“支票簿外交”,寻求方式将其拒之门外,并坚持通过双边谈判和谈判[47]来解决争端。
然而,由于双方对他们的主张过于坚决,谈判和谈判一直在循环进行,因此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同时,中国单方面开展了许多活动和交战行为在有争议的水域触发了其他各方的[12]。中国的行动使局势复杂化,并加剧了菲律宾和越南等各方之间的紧张局势。菲律宾决定向附件七公开的仲裁庭对中国提起诉讼,以质疑此类诉讼。尽管中国否认了该法庭的管辖权,但该法庭还是找到了其管辖权,并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了有利于菲律宾的裁决。菲律宾的全面胜利对争端的相关各方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前瞻性结算方法
联合国第279条重申缔约国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因此,缔约国必须求助于《联合国宪章》第3条第33条规定的所有争端解决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强调,在制定需要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强制性程序之前,各国仍然开放各种以同意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模式。第280条支持这一观点,即缔约国选择任何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权利不受第十五部分的任何条款的损害。简而言之,各州仍然是如何解决其争端的“完全的主人”。各国可以通过外交和/或法律方法来和平解决其争端。
如果双方无法解决解决争议的方法,第286条和第287条规定,争议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给(a)国际海洋法法院(ITLOS);(b)国际法院(ICJ);(c)根据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d)根据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三、根据本合同的附件七进行的仲裁
在南海仲裁,菲律宾质疑的作用的历史权利和海上权利的来源在南海,某些海上特性的地位和海上权利能够产生,和某些行动的合法性的中国的解释。本合同附件2第9条规定,一方不参与诉讼并不构成妨碍诉讼的程序[第50段。116—144].但是,法庭必须采取步骤,确保在不损害程序效率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程序公平。因此,在审查案件的案情之前,法庭必须满足其管辖权的所有要求。
一)、司法条件
第281条和第282条设想了在第十五部分展开的框架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第281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尚未达成和解的程序。它基于两个前提:(i)存在关于解释和适用的争议;(ii)双方是否“同意通过自己选择的和平方式寻求解决争端”。同时,第282条规定了双方之间一般、区域或双边协议的义务。如果满足四项要求,商定的方式应代替强制程序:(i)双方必须通过“一般、区域或双边协议或其他方式”同意,(ii)应争议任何部分的要求,(iii)争议应提交“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程序,以及(iv)双方未同意保留强制程序。
在菲律宾诉中国为了第281和第282条的目的,法庭不仅审查了多边文书,包括行为声明(DOC)[4]、友好与合作条约(TAC)[34]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6],还审查了双方之间的双边文件。这些多边协议目前也对越南和中国都有约束力。根据法庭的推理,越南案有一些要点如下:
- 多边条约
首先,虽然商务部有国际条约的一些特点,但商务部并没有创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重申和重申缔约国的现有义务。从历史上看,民主党的起草者从未打算成为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协议,而是一份有抱负的政治文件[第50段]。217].当事各方随后的行为并不一致,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观点。,表明没有受博士约束的意图。然而,即使商务部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第281条的第二项内容也不要求当事各方无限期地寻求任何商定的解决方式[第1段,第1段]。71;第3段。76;21段。60;26段。60;31段。60;32段。55]4 .双方只需遵守其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期限,但在商务部中没有提及。
此外,由于明确排除诉第十五部分争议解决程序是决定性的,鉴于没有明确排除,法庭认为DOC和TAC不会对其管辖权构成任何障碍[51,第1段。223—224].这一要求符合《公约》作为一项全面协定的总体目标和目的强调“解决争端的制度必须构成《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个基本组成部分”[54,第2段。 53].
为了解释规则的第282条,只有《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程序,需要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公约》第27条(3)规定,《公约》一方可向保存人提出书面声明,对于未按照第27条(1)或(2)解决的争议,其接受仲裁或国际法院的一项或双方裁决为强制性裁决。然而,事实上,菲律宾和中国都没有提交这样一份声明,因此,根据该公告第282条的要求,“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不能提供这份声明。因此,根据第282条,双方之间没有强制性的争议解决程序。这一裁决与越南案件的价值相同,因为越南没有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解决案件的请求。一般来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争端解决规定不能排除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权。
- 越南和中国之间的其他双边声明
在多次事件之后,越南和中国试图修补一些栅栏,以管理双方之间的海上争端。双方于1999年2月27日发表了关于执行行为方式的联合声明,以解决越南东海(南海)的“任何分歧”。《宣言》第3节规定: '...双方同意维持现有的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并通过持久的和平谈判,努力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的和长期的解决办法。在这种解决方案之前,双方将从容易到困难的问题积极进行讨论,寻求实施海上双边合作的可能性和解决办法hellip;hellip;同时,双方应避免任何可能使争端进一步复杂化或扩大争端的行动,并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hellip;hellip;”[57,第13页]。
2000年,两位外交部长签署了《关于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第十部分涉及东海(南海),双方同意:“维护现有的谈判机制”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根本性和持久的解决方案。”他们同意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和加剧的行动”,也不诉诸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最后,如果发生争端,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在处理争端时采取建设性态度,以免阻碍双边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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