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惩罚 是一种有意义的痛苦外文翻译资料

 2023-01-04 14:33:24

接受惩罚

是一种有意义的痛苦

STEVE TUDOR

澳大利亚墨尔本维多利亚大学哲学学院

接收于2001年2月21日

一、我的介绍

让我们假设某些惩罚是公正地强加于罪犯的。这个人如何接受或接受这种惩罚,这样他,正确或恰当地,对他的痛苦并没有怨恨,而且,认为它是正确的,仅仅是经历。反而,他甚至可能会积极地寻求将它作为一种可取的或符合他利益的东西来遭受痛苦。这些问题构成了我所说的“惩罚病人正当性”的问题。这篇论文的目的是探讨一些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被假定的基础。我想通过将惩罚的痛苦作为一种我称之为有意义的痛苦的方式来做。我认为,对惩罚的痛苦的描述(并反过来支持)是对病人正当性惩罚问题的惩罚的解决办法。然而,本文我主要关心的不是提供一个详细的苦修理论,而是现在的一些初步想法,这将有助于把这样的一个理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一些基本的术语和想法,然后可以利用这样一个理论。尽管如此,一些预期的更全面的惩罚理论将出现在不同的观点。

达夫的作品在当代的刑法哲学家中,以世俗的方式,以惩罚为中心的方式,在改造方面是杰出的。本文对达夫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对达夫的工作给予了进一步的支持。

  1. 达夫的《审判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P8、9和10;“惩罚和苦修一回复Hanison”,亚里士多德社会卷增刊。LXII(1988),页。153 - 167;《刑事通讯:最近的工作》。
  2. 法律与哲学20:581-604,2001。
  3. IP IIcopy;2001 Kluwer学术出版社。印刷在荷兰。

我不希望提出这样的关切是新的。事实上,对受罚者的某些关注使其在大多数的关于惩罚的讨论中都能感觉到。然而,只有相对很少,它被明确地作为一个独特的哲学主题。正如已经指出的,R. A.达夫在扭转这一趋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这一领域的一篇重要的早期文章是Winch, Peter,“道德和惩罚”在他的伦理和行动中(伦敦:Routledge和Kegan Paul, 1972),第210-228页。参见阿德勒,雅各布,《良知的呼唤》(费城:坦普尔大学出版社,1992年);而摩尔,迈克尔,指责:刑法的一般理论(牛津:Clarendon Press, 1997), Ch. 3“报应的道德价值”和Ch. 4“正当化报应”。然而,我的方法不同于阿德勒和摩尔的作品,我也不画他们的作品。不过,对他们的方法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批评,将值得一份自己的论文。

在下面的第二节中,我首先谈到了痛苦的一般概念,认为虽然痛苦应该被认为是毫无价值的,但有时某些痛苦可以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我区分了两种基本的有价值的痛苦:有用的痛苦和有意义的痛苦。同情和悔恨是后者的例子。然后,我又回到惩罚中去,审视一个遭受惩罚的人如何看待一种有价值的痛苦的惩罚。在第三节中,我首先考虑的是接受一个人的惩罚,因为它是有用的。然后我在第四节更详细地研究了接受惩罚作为有意义的痛苦的概念。我在这里讨论了痛苦惩罚的两个方面:它的意义可能在于:它是对一个人的惩罚所隐含的责备地接受,它是一种表达悔恨、道歉和忏悔的真诚和深度的方式。

然而,在继续之前,我应该明确这篇论文的三个假设。首先,我认为惩罚的病人正当性问题与我们所称的“惩罚代理人正当化”的问题是不同的,这是对惩罚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是哲学家们通常在“惩罚正当性”的标题下讨论的。的确,关注代理一惩罚者是如此普遍,它可能会出现一些滥用语言说“病人的理由”的惩罚。理由,我们可能会想,仅仅局限于事物的代理人方面。到目前为止,对病人或“受处罚人”而言,一旦他接受或采取了该行动的(多余的说,代理)理由,他就接受或调和自己受到的惩罚。我不认为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惩罚者的观点有明显的特点,而他仅仅接受或采纳(或)惩罚者的理由是不能充分体现的。这是本文所关注的一部分,试图揭示病人的观点,至少是与惩罚相关的一些特征。3(关于“第三方观察员”如何证明或认为他们所观察到的惩罚是正确的,这一问题是截然不同的,但我不能在这里探讨这个问题)。

  1. 我认为惩罚是毫无争议的,从定义上讲,惩罚涉及到痛苦(无论是“积极地”通过对某些不愉快的东西的剥夺,还是“消极地”通过剥夺某些有价值的东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判决都必须涉及痛苦。法官的判决是订单后,她让被告被发现犯有刑事罪,订单执行的一些行动与罪犯会立即提出了两个相关的问题:(1)订单服务最终是什么?以及(2)应采取什么行动,以构成一种适当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究竟是由原因造成的,还是仅仅是构成的?)我认为,惩罚应该被视为量刑手段,因为它是对第二个问题的一种(而不是唯一可能的)答案,即采取的手段应该包括施加(和忍受)某种形式的痛苦。当然,这并不能回答第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即适当的量刑结束。很多关于量刑的讨论似乎都认为惩罚是一个给定的,然后试图去辨别,如果有的话,量刑的目的可能是证明它(通过它的手段):报复,惩罚,谴责,谴责,康复,改革,特殊的威慑,一般的威慑或社区保护,在其他可能的情况下。本文的第二种假设是,更好的方法首先是确定某些目的是可取的或有效的量刑结束,然后询问某种形式的惩罚是正当的,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最好或唯一手段。然而,扩大可能量刑的概念是很重要的,以便为被判刑者的观点提供更明确的空间。虽然在这里改革无疑是有关(尽管康复不太相关,以其更有限的关注仅仅守法行为),进一步可能建议结束,如和解和非宗教意义上的赎罪和救赎一和特别(但不仅限于)相对于后者,惩罚判决意味着可以结束,我建议,找一些理由。

第三,我认为在本文中提到的刑事犯罪是违法的,因为它们是对人类犯下的严重的道德错误,这样的道德反应就像责备和自责在某种意义上是恰当的。当然,刑事违法性并不总是与不道德联系在一起,但灰色区域和明目空战的错误匹配值得明显的对待,并且不会破坏这里正在探索的概念性观点。

“惩罚的哲学”,犯罪与司法:回顾研究20(1996),页1 - 97;“沙漠和忏悔”,安德鲁·冯·赫希和安德鲁·阿什沃思(eds),原则判决:阅读理论和政策,第二版。(牛津:哈特出版社,1998),页161 - 167;和惩罚、沟通和社区(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Ch。3.6。

例如,从定义惩罚开始的讨论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在许多其他的例子中,包括Honderich, Ted,惩罚:假定的理由,rev. ed.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84), p. 11;十,c . L。《罪、罪与罚》(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7年),第2页;《正义的选择:惩罚的选择》(纽约:希尔和王,1976),第35页;哈特,H. L. A。《惩罚与责任:法学哲学》(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68年),第5页。我并不是暗示说,这些作家中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对接受惩罚的人抱有哲学上的兴趣。

这一内容从2014年6月12日下午12点43分至3点38分,从62.122.73.86下载。

  1. 没有价值和有价值的痛苦

布局之前我所说的值得痛苦的概念,重要的是,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道德上,状态明显,直到它被证明,否则必须视为一个邪恶的人类痛苦。它本身毫无价值,没有什么值得推荐的。当然,这是一种几乎无限变化的东西,在许多表现形式中,它是无法解释的。但“至少一个可以说是痛苦的表现性,本质上,它是无用的。

尽管痛苦本身是毫无价值的,但它也会是一种误解,认为它永远不能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是值得的,因为超越了它。要使用律师的语言,一个痛苦的实例应该被推定为毫无价值,但这种假设是可以反驳的。证据的责任在于那些愿意反驳的人,而证据的标准必须是高的。一个人应该警惕,而且,在这种辩护的过程中,在某种浪漫的痛苦或仅仅是病态的快乐和痛苦的倒置的过程中,就像受虐狂一样。注意这些点,我们还是可以去理解,我认为,区分至少两种基本类型的“有价值的痛苦”,我称之为“有用”和“有意义”模式的痛苦。

(一)有用的痛苦

“有用的痛苦”这个概念很简单:它指的是一个外部因素起作用,或者是一个因素起作用的副作用,在实现某些明显的善的过程中。在这一范畴内,我们可以辨别出至少三种有用的痛苦模式。第一点是很熟悉的:在许多领域,一些努力总会带来一些痛苦,这是实现一个好处大于痛苦的目标所必需的。这种痛苦被认为是“代价”的一部分。比如为了健身或健康而进行的体育锻炼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在第二种情况下,痛苦与其说是要付出的代价,不如说是实践或展示某些美德的必要条件。例如,勇气,坚毅,坚定,等等,只能在“面对”代理人所经历的某种痛苦时才能得到锻炼。虽然有必要,但苦难仍然是美德之外的重要意义;美德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它,但不是“拥抱”或欢迎苦难作为它的一部分(至少,不是在这些美德的非病态形式中)。尽管如此,这里所讨论的苦难与“好”问题的联系要比第一种“有益的痛苦”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levinas, Emmanuel,“无用的痛苦”,踪迹。R.科恩,罗伯特·贝米斯-科尼和大卫·伍德(eds),《莱维纳斯的挑衅:重新思考另一个》(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88年),第156-167页,第157-158页。

  1. 更微妙的是,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我们大多数人,在成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只有通过我们自己遭受的苦难才能充分理解。例如,爱情的可贵之处在于,我们许多人都能从某种程度上理解我们所经历的脆弱。

在所有这类情况下,我们从“得到某物”,或“展示某事”,或通过“学习某事”,经历痛苦——痛苦是我们到达一个有价值的目的的外在手段。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类有价值的痛苦称为“有用的”痛苦,尽管这是一个相当温和的词,用来掩盖许多有时非常深刻的人类经历。(这里的外部性与痛苦与被重视的结局之间的微妙、复杂和深刻的关系是相容的,尤其是在第二和第三种类型中。)

(二)有意义的痛苦

第二种基本的有价值的痛苦就是我所说的有意义的痛苦。这里的痛苦是内在的经验或意识模式本身是有价值的。痛苦仍然是“在它自己的现象中”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痛苦的意义是由它的有意的对象,也就是它所遭受的“为了”或“在”,而不是它充分的期望的结果。(这种痛苦有时也可以作为一种有用的手段来达到一个独立的目的,但这很可能是通过它的存在,也就是拥有它所拥有的意义。)

从Emmanuel Levinas的另一段话可以看出,这一意向对象是什么,或者至少可以是:对另一个人的痛苦来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同情。然而,其他的经历,包括对痛苦,如悲伤,对邪恶的愤怒,以及(非常重要的是对这篇文章的关注)的懊悔,也是有意义的痛苦模式。(我不知道Levinas是否一定会同意。)我将在本节的其余部分简单地画出同情和悔恨,以更好地说明这一点,特别是在悔恨的情况下,为了让人们为声称遭受惩罚也可以是一种有意义的痛苦的方式做好准备。

同情,我的理解,包括自我指向的移情的投影(而不是“进”)遭受其他(无论是直接目睹或学到更多的间接),这样可以注册或承认在他或她的痛苦。在他或她的痛苦中登记或承认他人本身是悲伤的,这也是一种痛苦。但它不仅仅是一种感觉或感觉;它既是一种认知,也是一种情感事件,其中一种悲伤地感知或承认另一种痛苦。拿走那个东西,悲伤和痛苦变得毫无意义和毫无价值的痛苦(的确,在没有定义对象的情况下,想象同情的现象性是有意义的)。

慈悲是有价值的,不仅仅因为它是有用的,因为它促进了有益的干预,可以减轻或避免痛苦。它本身也很有价值,只是作为对另一个人的道德承认的一种方式。这是部分由于简单地承认的基本意义或承认另一个人一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基本比提供有益的“商品和服务”到另一个,因为这是人类身份的宪法的一部分。同情是承认或承认他人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levinas,“无用之苦”,第159页。

在我即将出版的书《同情与悔恨:承认受苦者》(Leuven: Peeters)中,我进一步探究了怜悯与悔恨的本质。

这一内容从2014年6月12日下午12点43分至3点38分,从62.122.73.86下载。

当一个人认识到自己对他人的痛苦负有责任时,也会遭受另一个人的痛苦,那就是,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另一个人。这种痛苦是悔恨,它的意义在于它是一个人承认或承认另一个人的行为,而另一个人是错误的。它也是一种理解和情感、态度或情绪的方式;一个人不可能真的被认为理解了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没有感觉到我们称之为悔恨的独特的悲伤。此外,悲伤不是懊悔,悲伤没有明确、具体的“双对象”:人有委屈和冤枉了他自己的人。因此,清醒的反省是另一种特殊的道德认知方式。是著名的从恐惧中违背了和激怒了一些权威人物(以下理查德·诺曼,我称之为内疚的感情,区分从remorse9现象),从自己无用的感觉引起的一种感觉,我已经促使一些尊重观众的嘲笑或反对(遗憾)。悔恨也不是一种遗憾,是一种愿望。懊悔的人确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这样做的原因是他做错了另一件事,而不是因为他所做的事使他陷入了麻烦。

清醒的悔恨自然会导致“赎罪行为”,寻求自我的“救赎”。(在说后悔 “自然界-盟友”会导致某些特征操作,至少,欲望采取行动的意思是,在其他事情上,声称的人感到懊悔,但觉得没有冲动地做一些我称为救赎行为,只会被认为患有一种扭曲的懊悔)。这样的赎罪行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一个人可能会寻求道歉,忏悔,忏悔,进行某种忏悔,作出赔偿,或者仅仅是使一个人的错误行为成为某种庄严的回忆。你也可以向其他人或第三方展示自己,接受他们的指责或惩罚。这样的“陈述”并不局限于那些自首的罪犯。它实际上是一种引导自己走向他人的方式,一种将自己吸引或召唤自己去关注某些人的方式。那些想从受害者或适当的第三方那里听不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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