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寻求普世的伦理法则是西方哲人自古希腊以来的智识追求,这种法则传统上被称为自然法。自然法的历史就是整个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无论是从语词构成来看还是立足于观念起源,“自然法”都代表着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在古希腊语中,“自然”与“法”原本是两个有对立意味的概念,在一段时期内人们诉诸“自然”以反对既定的“礼法”,因此“自然法"这一概念形成之初即体现了对两种具有内在张力的观念的综合。虽然早期教会和教父时代不乏关于德性、道德律和自然正义的论述,但自然法反思的高峰首推中世纪神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当然,作为一个负载太多历史包褓的概念,“自然法”的明晰性与其在思想史上所获致的关注度并不相称。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启蒙运动的霍布斯、洛克、格老秀斯,再到近代的庞德。他们各自对自然法都有自己的定义,都有自己的观点,有自己的思想体系,而当下熟悉这一领域的读者往往思忖你所要探讨的究竟是“谁”的“自然法”或者是“哪段时期”的“自然法”,至于“自然法是什么,其根据究竟为何”这一问题,研究者却投入较少的关注。然而无论“自然法”指的是“属于自然的法”,还是“关于自然的法”,抑或“遵循自然的法”,它都必然涉及“自然的”是如何成为“法律的”,因此,自然法研究的关键点首先在于自然法律令正当性的来源而非自然法理论化的历史。
二、文献综述
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哲学,至少已经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源远流长,润泽广远。然而,自然法本身的含义却很不确定——“自然法既可以为保守主义做辩护,也可以支持革命……即使在它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时代,这一概念也充满了模糊性。”“自然法”含义和理论运用上的这种模糊性,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nature)和“法”(law)这两个词具有多重含义:“自然”既可以指大自然,也可以指上帝安排的自然规则;而“法”既可以指人世间的法律或道德律令,也可以指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定律。于是,“自然法”也就有了两重含义:作为天命、神谕或道德律令的“自然法”(natural law)和作为科学规律的“自然律”(laws of nature),两者并行而歧出,同源而分流。随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日益专门化,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自成体系,与形而上学、神学、道德哲学有了更为密切的联系,但它始终不能完全脱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探讨。从文艺复兴以至近代自然法的学者,如霍布斯、洛克、格老秀斯等人,仍然采用科学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确立他们心中的“自然法则”,于是,我们不得不回溯这一问题:在如此之多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的来源与根据究竟指向何方,是自然、神意还是理性。要回答此问题,只能从纷繁的理论中寻找答案。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本论文将主要针对自然法理论本身在从古代向现代转变的阶段,所呈现出来的内在理论张力问题展开研究。包括对“自然”在理解和表述上的变化,自然法的正当性是源于何处,从自然法的内容变化上探寻自然法的来源或根据究竟是神意还是人的理性,又各自在理论上会带来怎样的困难等。
二、预期目标
3. 研究的方法与步骤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相关学术著作、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资料进行系统地研读、总结,使本文建立在一定理论知识基础之上。
4. 参考文献
[1][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m].罗国强、刘瑛合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英]霍布斯.法律要义:自然法与民约法[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撰写论文提纲(2022年12月5日-2022年3月13日)
2、完成开题报告(2022年2月20日-2022年3月13日)
3、撰写完成论文初稿(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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