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而其在中国也已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尚未得到较多的研究。
分享经济催生了企业用工新形态,互联网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过去固定和传统的模式,同时,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和规避风险,用工策略也越来越灵活,新兴了#8220;平台 个人#8221;这种有别于传统劳动方式的新型用工形式。
以#8220;互联网 #8221;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改变了传统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变化和便利,增加了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产生新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分享经济下新型劳动关系的兴起带来了#8220;平台 个人#8221;这种新型用工形式,但由此引起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权益纠纷等问题在我国还没有确切的解决方案,反映了目前法律体系的滞后与空白。本选题旨在研究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冲突和存在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苏庆华(2015)认为#8220;滴滴快车#8221;、专车司机与网络软件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是一种松散的管理关系。彭倩文、曹大友(2016)认为#8220;滴滴打车#8221;司机与网络软件平台之间只有经济关系,没有从属关系。王天玉(2016)认为虽然互联网提供劳务的方式有所变化,但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的本质属性,尽管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缺乏明确性,但以指挥与控制的从属性本质来看,司机与互联网软件平台之间依然不构成劳动关系。王阳、彭博(2015)从人格从属性角度出发,认为判断从属性关键看专车司机所提供的劳务是否是互联网软件平台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互联网软件平台的主营业务是软件开发与软件运营,并非专车运营,因此专车司机与互联网软件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林嘉(2016)认为判断专车司机与预约软件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实质的从属性,并非从属性外观。也有少部分学者,例如张焰 (2016)发出了相反的声音,认为以时代发展的角度,灵活化用工已经成为势不可当的趋势,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必须有所改变,尽管新型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没有改变从属性本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
在国外的研究中,意大利阿尔贝托#183;佩鲁里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还存在一个灰色地带,既表现出劳动关系的特征,又表现出劳务关系特征,应将此类新型的用工视为#8220;经济依赖型工人#8221; ,进行特殊保护。而针对美国uber案,美国部分法律学者明确主张u ber 与其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原因是u b er 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当于典型的雇主 :
(1)uber 掌控司机从雇佣到离职的全过程 ;(2)uber决定车费标准以及司机的薪酬;(3)uber 为司机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其发放报酬;(4)uber 接受司机的劳动成果,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5)uber 为司机提供劳动工具(app);(6)司机提供的服务是 uber 的核心业务。哈佛大学的劳动法教授 benjamin sachs 认为,果 uber 的司机是独立承包商,那么他们(司机)应该享有更多的自由,而不是听从 uber 的指挥 ;同样,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 jeremias prassel 认为,由于 uber控制所有司机的行动,因此司机是典型的劳动者。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分享经济模式的现状,结合有关案例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调整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比较研究法是对国内学界理论的比较,对国外理论与立法、相关案例的比较。
5. 参考文献
[1]尚露瑶. 论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j]. 法制与经济,2017,(09):129-130.
[2]班小辉. 论#8220;分享经济#8221;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154-161.
[3]李峰. 分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探析--以网约车为例[j]. 中国劳动,2017,(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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