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公益型和竞争型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在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然而,例如通过分析缺乏预算约束、过度投资以及过高的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对国民经济的重大作用,本篇选取热议的#8220;高物价#8221;问题,探究国企如何成为了当期高物价的幕后推动力,希望能够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前景提供一些思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通过比对分析界定公益型和竞争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异同。
2、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公益型国有企业,分析其缺乏预算约束、过渡投资或过高劳动力成本方面对于当期高物价的推动作用。
3、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竞争型国有企业,分析其缺乏预算约束、过渡投资或过高劳动力成本方面对于当期高物价的推动作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关于国有企业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一般来讲,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8220;经济宪法#8221;的反垄断法不会向国有企业提供特殊待遇,这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中都能获得例证。
《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1款明确规定,#8220;成员国不得对国有企业以及享有特权或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或者保留本条约,特别是条约第12条以及第81条至第89条的任何措施#8221;。这款立法的核心意旨是,在欧共体内,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当适用一般的竞争规则,应当受到欧共体竞争法的规制。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8220;本法亦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或由国家管理或者经营的企业#8943;#8943;#8221;同时,该法第19条至第23条规定,如果国有企业享有市场支配地位,它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目的
5. 参考文献
[1] 吴振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22。
[2] 丁国峰.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
[3] 唐雪松、周晓苏和马如静,2010,《政府干预、gdp增长与地方国企过度投资》,中国知网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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