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8220;互联网金融#8221;逐渐成为经济领域的热点。自2004年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独立运营之后,2012年,新的融资渠道P2P、O2P等逐渐占领市场,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涵盖电子支付、小微信贷、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领域,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譬如E租宝庞氏骗局等,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各类风险已成为威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等方面做出明确指示,李克强总理也对做好新时期金融工作做了重要部署。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非正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但相比美欧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我国的监管体系仍显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及监管与创新等重大问题上任需进一步完善和突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拟通过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监管手段及立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总结,与我国实际情况对照,并结合我国国情,做出研究分析。以e租宝事件为例,对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规分析、风险分析等,以案说法,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进行初步总结并尝试提出建议。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我国学者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监管体制上,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的分业监管的现状等问题质疑声不断。姜乐乐认为分业监管的最大问题在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协调性不够。曹凤岐也指出多头监管和交叉监管单只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而在金融监管的内容上,学者观点也较为集中于#8220;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以及市场推出的监管#8221;。罗明雄和刘英在2013年发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一文中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的五大分类,并对其相对应的入市、在市、退市三个阶段的监管对策。谢平、邹传伟和刘海在文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中提出要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根据其特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与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掌握监管的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差异性原则。
二、国外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计划
2022年11月,理解论文题目的内涵,查阅文资料;
2022年12月,查阅文献,撰写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2]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究,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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