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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信托关系中,我们称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利益权利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一项核心权利,该权利可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受益人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将其信托受益权移转给他人(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信托实务中时有发生。然而,针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上海岩鑫公司和华宝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司法实践中,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围绕自益信托下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聚焦但又不限于案情焦点及争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该判例对自益信托下受益权的转让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和分析。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姚晓甫针对上海岩鑫公司和华宝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纠纷一案,对自益信托下受益权转让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信托法有待完善,信托文件的起草和签订应围绕信托受益权转让来进行,认为应制定完善的受益权转让程序,确保自益信托下受益权的可转让性。
2.徐卫《信托法》所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认真检视,关于受托人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应该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利,只是立法技术略有差异:大陆法系信托法一般都是抽象地承认,而英美信托法则是详细的列举。我国《信托法》对于受托人权利基本上也是抽象地承认,因而在权利规范上显得有些薄弱。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1.前言
随着多重经济的共同发展,信托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制度理论研究以及现实应用已经走到尽头,无需完善。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发挥,无不围绕着信托收益权。信托制度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商业领域,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流通问题逐渐被广大信托参与者所专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类问题越来越多。信托收益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从受益人角度看,信托收益权转让可以使交易双方各自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为交易者获取差价的可能。持有信托收益权不再仅仅是为了获取信托收益,而是一种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同时,信托收益权转让可以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会对信托的发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2.方案拟定
4. 研究创新点
针对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更真实,更具有说服性性,同时根据实际案件从多角度,多方面分析,从受益人角度,委托人角度等各个分析,从而探讨出导致出现纠纷的多方原因,以及针对现实生活中其他事例探讨出《信托法》有待完善,并发表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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