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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加入世贸组织贸组织谈判遗留问题,2001年在经历了长达15年之久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了加快其他国承认,我国同意15年内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加入WTO时,签署了四个带有附加性的条款。其中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15年后终止。这就意味着,在其他世贸成员方对中国国内商品发起反倾销时,除非进口国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或者中国的企业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中国企业就成为这种歧视性政策的是适用对象。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外贸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都在30%以上,成为与消费和投资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欧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加剧,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源头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的核心问题也可以说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经过中国政府及企业的努力,虽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的市场化地位,但居于中国对外贸易前三位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却无一完全承认中国的市场化地位,他们利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不断发起反倾销贸易调查,使中国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众矢之的,反倾销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1.1.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的争议
美国加图研究所贸易政策分析师k.william watson在他的文章中称,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全球贸易规则中明确禁止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论,但是,在200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它同意了一个 15 年的过渡期,这一方法可在这段时间内由其他会员国使用。过渡期要到2016年12月11日才能结束。《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允许其他 wto 成员国使用一种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不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就是说,它使包括美国和欧洲联盟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不必遵守禁止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规则。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高级研究员gary clyde hufbauer和助理研究员cathleen cimino-isaacs则认为,欧盟的律师可能同意关于条款失效即意味着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确立这一观点,但许多美国的私人律师则不同意,他们坚持认为,中国必须首先符合世贸组织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律规定,才可被公认为市场经济。为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需要满足一定的贸易背景和其他国内条件,美国或欧盟很难在2016年年底之前达成政治共识。其他贸易伙伴国,比如加拿大、日本、印度和墨西哥能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未有定论。
国内学者左海聪、林思思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进行了分析后认为,截止日期结束后,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非常激烈。该期限届满后,wto成员国也无法获得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使用替代方法的法律依据,如果世贸组织成员继续在反倾销调查,坚持在确定采用替代的方法从中国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将构成违反wto规则的违反。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方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因此,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截止期限的核心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替代方法的结束。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由加入wto法律规范,并采用替代的方法是只在有限的一段时间的影响。随着时限的届满,除非满足 gatt 第 6 条第 1 款注释 2 的规定,至少在 wto 反倾销领域,替代方法将不再使用。这意味着2016年12月以后,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在确定出口正常价值时,应享受与其他缔约国一致的世贸组织待遇。刘瑛、张璐学者指出,根据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 d ) 段的第二句话,规定反倾销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第 15( a ) ( ii ) 段在 2016 年 12 月 11 日到期。通过对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一般解释方法分析可知,这一规定的到期同时导致了非市场经济方式的终止,非市场经济方法不可能基于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其他条款继续被使用。美国倾向于采用的举证责任不符合条约解释规则,欧洲联盟尚未通过的修订反倾销法的提案也违反 gatt 和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以及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中的裁决。张童彤学者认为,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给世界带来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一直被由以美国为首的欧洲联盟等许多wto成员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2016 年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 15 年期限已届,但未能自动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尝试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即第 15 条(a)款和第 15 条(d)款通过条约解释的方式进行解读,力求证明2016以后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合法性。
许多国内学者都发现,由于中国加入wto第15条的部分内容到期,这就导致了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取、反倾销调查中使用代理国家价格以及确定正常价值的相关方法等方面的争议。陈怡晨指出,一方面,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体现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充分承认,需要从其他成员国按照其国内法进行判断,而 d 项所指的入世 15 年后 a 项(ii)目的失效亦不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另一方面又得出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与wto的相关权利义务无关,仅在判断倾销价格可比性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冯军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5 条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应采用替代国价格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国的方法必须在中国入世15 年后停止。替代国的价格是否适用和市场经济地位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不可混淆。《中国加入议定书》和 wto 协定中对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地位没有任何规定或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只是一些wto成员的国内法规定。邢金莉则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wto领域中谈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实际上是出口产品可比价格(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问题,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方法是替代国规则。依据 15 条(d)项的相关规定,(a)项(ⅱ)目的规定 15 年自动到期,wto成员方对中国适用替代国规则的依据 15 年到期,故截至2016年12月12日中国实际上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尽管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中国能否按照2016年的计划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确实是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解释。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本文将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以及我国在经济贸易实践中因此问题带来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4. 研究创新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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