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1 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统计法》、《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规定,但总体看,这些规定内容散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并且操作性差,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犯该义务的后果。正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这种现状,导致了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频遭受各种威胁。 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收集能力和挖掘能力的明显提高,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正面临着数不尽的新挑战。无论是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成为侵犯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的主体。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虽有所交集,但个人信息的范围远远超过个人隐私,隐私权不能完全保护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法律实践中虽有多重保护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随着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不断升级,法律的相关规制也时常出现“架空”现象。因此,大数据时代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对保证个人利益免受侵害,使大数据新型商业模式得到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2019年1月25日宣布,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得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向::(一)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营销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型,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进一步分析互联网营销方式侵犯个人信息与其他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之间的不同,总结归纳各类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缺乏有效规制的原因以及已经做出的规制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三)对策研究部分,提出解决类似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1.2 研究目的 互联网的出现、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让人类古老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对外交流方式得到了根本性改变,还使营销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它提高了营销的效率,增大了营销目标得以实现的成功率,更在最大程度上把营销与消费紧密结合起来,它为营销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电子化的技术环境,把市场营销的进程带到了一个更高、更深的层面。营销进入网络阶段,发展为网络营销,弥补了传统营销的许多不足,带来了更加明显的营销效果;可是,网络营销作为新型的营销模式,也是一种新的事物,它的高速发展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但是在营销的网络发展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它和历史上所有新事物一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其中客户的隐私权频频遭到侵犯恰好能够说明这一点。 随着网络营销运作模式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营销主体的网络道德是一个值得去关注的问题。由于市场竞争在不断加剧,企业必然会在营销实践中增大营销的力度,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总是会有一些商家和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像利用网络之便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产品价格以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不道德营销现象现已成为困扰消费者、商家和社会的主要问题。企业的营销实践不仅属于自身主体行为,也属于一中社会个体行为,因此,任何一类市场营销实践都涵盖着道德因素,网络营销也不例外。 本文阐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以及网络营销过程中商家的道德底线,导致了我国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频遭受各种威胁,面临这样的状况,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分析,让每一个人加强自我保护、倡导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的构建以及我国能够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1.3 研究意义 法律层面: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遭受的安全威胁如影随形,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也面临着挑战,鉴于我国对隐私权法保护的缺陷与不足,应加强立法,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并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的保护 消费者层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这一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本,正是因为个人信息安全没有得到保护。网络犯罪的第一步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开展犯罪,例如,犯罪者可以利用木马攻击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网上银行资料,用余额来购买基金,用户网上银行里的钱就会被划走,再与用户联系,以欺骗的方式获取验证码,如果用户没有识破这一骗局,将操作验证码告诉对象,这些钱就不翼而飞了。如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有效保护起来,黑客不能攻击用户个人系统,或者是不能通过攻击个人系统来获取个人信息,这些问题就不会发生了,所以说,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防止网络犯罪事件发生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市场规制层面:对于一些非公共部门尤其是商业网站,认识到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的意义,为了增强消费者使用网络的信息,提供了相对详细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是各商业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差异很大,大型商业网站大多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但一些小型网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很是令人担忧,不仅没有公开相应的保护政策,甚至会不适当的收集、利用乃至出售访问者的个人信息。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强调的更多的是个人提供信息的义务,而个人就其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基本被漠视。比如“中国政府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政策。 主要从法律、消费者以及市场三个角度论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企业创造了各种商机,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引发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就是其中的重点。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能够维护用户的知情权与安宁权,有效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2.1 研究内容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快速发展,网购市场表现出较高的活跃度,但信息处理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深入发展使网络安全隐患和个人隐私问题日益凸显,移动用户端APP的广泛使用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巨大挑战,在给用户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隐患,比如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信息窃取、网络诈骗等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将探讨移动客户端营销方式的法律界限,以个人信息的保护为视角,分析网络个人信息现状、存在的问题用户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恶意使用等问题,从而减少消费者因网络安全问题而产生的损失。本课题的写作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营销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型,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进一步分析互联网营销方式侵犯个人信息与其他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之间的不同,总结归纳各类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缺乏有效规制的原因以及已经做出的规制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三)对策研究部分,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解决类似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依据与选题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概述 2.1个人信息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2.1.1个人信息的概念 2.1.2个人信息的特点 2.1.3个人信息的分类 2.2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 2.2.1我国当下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2.2对网络环境中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修正的建议 2.3案例分析(具体分析案例)可以结合原来目录的第四章的案例分析 2.4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章 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方式的对比分析 3.1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营销方式侵犯个人分析 3.1.1 移动客户端的概念与特点 3.1.2 互联网营销方式具体内容 3.1.3 法律对于互联网营销侵犯个人信息的条令规制 3.1.4 互联网营销侵犯个人信息带来的危害性 3.2其他侵权个人信息的方式 3.2.1 其他侵犯个人信息方式的具体内容(包括这类行为的特点) 3.2.2 分析互联网营销与其他方式营销侵犯个人隐私的不同点 3.2.3这类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 3.2.4解决这类行为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办法 3.2.5 公民如何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3 分析及评价我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颁布的法律文件 3.3.1 分析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文件 3.3.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现状 第四章 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营销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1我国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营销对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 4.1.1虚假广告的侵权 4.1.2 “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及其局限性 4.1.3 巨型数据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威胁 4.1.4法律的制度性缺陷与行业自律的局限 4.2针对互联网营销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4.2.1 更正广告制度 4.2.2 全国统一网络身份证的推广、普及 4.2.3 规范大数据的建设 4.2.4 健全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解决各类侵权行为的策略分析 5.1 公民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 5.1.1 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5.1.2不随意扫描二维码 5.2 推动个人信息商业化进程 5.2.1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民法保护的积极意义 5.2.2 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的立法建议 5.3加强网站的隐私保护认证平台建设 5.4提高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的监督 2.2 预期目标 首先,在立法层面,明晰经营者信息安全义务。我国目前立法在经营者信息安全义务规制方面已有很大进步,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显不足。首先,应当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细则,对于经营者在何种情况、多大程度、多长期限以及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应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可操作性。其次,经营者应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同步发展。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建立内部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建立完善的授权凭证与操作备案制度。最后,强化经营者侵权责任,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其次,在执法层面,强化外部监管,重视源头管控。面对我国消费者举证困难、私力救济不济的现状,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成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力保障。我国目前由公安、工商、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和盲区,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在相关部门下设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规划,专司其职,或者建立符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加强外部监管。同时,互联网的瞬时性决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便难以预料与把控其被非法使用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因此,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只立足于事后查处,更应着眼于事前预防,从根本上预防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最后,消费者层面。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的提升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一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在很大程度上与消费者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不良购物习惯有关,网络消费者尤其应当谨慎透露个人信息,并采用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比如,采用匿名注册,网上消费应严格遵守网购交易流程,避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插件等。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能在源头上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进而减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空间。因此,国家网络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电商协会等组织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提升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
3. 研究的方法与步骤
3.1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基于一个特定的主题或目的的研究,通过文献研究这种方法,可以获取信息来全面理解某个问题。对已有的关于网络购物中关于卖家信誉方面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广泛收集相关文献中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基石,为本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4. 参考文献
【1】林文科.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商业,2019(24):190-192.
【2】徐晓日,刘旭妍.论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数据保护[j].电子政务,2019(07):56-66.
【3】张宝胜.大数据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j].通讯世界,2019,26(05):104-105.
5.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02.17 — 2022.02.28 确定毕业论文选题,下达写作《任务书》;
(2)2022.03.01 — 2022.03.15 查阅文献并撰写论文开题报告;
(3)2022.03.16 — 2022.03.22 提交并审阅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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