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新的技术和新的经济模式不断涌现,成为了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同时,数字经济由于其高度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等特点使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受到了挑战。近年来,在二十国集团(g20)的支持下,oecd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开始了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各项工作,这将对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产生巨大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数字经济大国,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新的税收规则的变革必然导致国际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需要关注和研究国际税收改革的发展,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以更好地维护中国利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2021年7月1日,oecd 发表《关于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这将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变革产生深的影响。支柱一通过授予市场国新的征税权来解决税基的网络化问题;支柱二则聚焦beps的遗留问题,彻底减少跨国集团利用“避税天堂”规避税款的动机。从根本上减少跨国集团利用“避税天堂”规避税款的动机。
本文将重点介绍支柱一“统一方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支柱二的具体运作方式和适用范围。此外“双支柱”方案中涉及一系列的技术难题,比如支柱一中的适用范围的界定、再分配的比例等问题,支柱二中最低税率测试、税基的确定、混合方式选择、排除方案创设、规则间的协调与简化等问题,并且技术问题的背后是国家的税收利益的考量,使得原本的技术问题更多成为了政治的博弈,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最后,将视角转向国内,详细分析双支柱对中国的税收规则以及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双支柱规则下我国需要做出的应对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利用大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等等,企业也需要具备风险意识,做好合法合规的准备,以更好的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对于“支柱一”规则理论的研究
李金艳等(2021)提出支柱一包含了三个核心要素,第一是金额a,代表向市场国授予的新的征税权,通过新的联结度规则和新的利润分配方法来体现;第二是金额b,代表在市场国发生的基础营销和分销功能活动取得的固定回报;第三是金额c,即关于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程序。对于金额a,oecd借鉴了由michael p.devereux等(2019)提出的剩余利润分割法,首先根据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则计算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常规利润,然后将剔除常规利润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张志勇(2020)认为对于金额b和金额c,仍然可以看到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应对新的挑战时新老规则的折中选择。姚丽(2021)认为支柱一中涉及的一些技术问题,比如适用范围的界定、再分配的比例等问题,其背后是国家税收利益的考量。康拉德特雷(2022)也提出现行的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税收划分的问题,更多是技术问题,而支柱一中利润分配机制向公式分配法快速转变,使得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利润分配变为一个政治妥协的问题。曹明星(2021)透过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现象还原市场国征税权的本质,分析得出支柱一方案规则的设计保证了欧美国家一起获益,但忽略和侵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对于“支柱二”规则理论的研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论文(设计)的研究计划:2022年11月底前——确定选题;2022年12月底前——查找资料,完成开题报告;2022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2022年5月底前——完成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并定稿,完成外文文献翻译;2022年6月底前——完成答辩,根据答辩老师的修改建议修改并提交论文终稿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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