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现行税制体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外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制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如直接税比重仍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税收的调节功能较弱,贫富差距仍然较大等。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能够有力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较弱,而直接税的再分配能力远没有到位。直接税和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够合理,整体上对经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
存量经济下,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严重依靠土地,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土地增值的收入分成或者土地拍卖收入,然而土地有限,现在需要另辟蹊径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来源以支持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民生问题。房地产税改革势在必行。
结合当下的疫情、经济形势和中共中央各项政策法规及会议,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当前财税金融体系的工作重点。目标应该是将税制建设成为充分兼顾三种功能的现代税制,而不能让税制成为阻碍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制约收入公平分配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落实财产持有、转让环节的税制建设,优化直接税的税种结构,以进一步完善以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为核心的直接税的税制设计与税收征管。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拟结合当前国内主要税种的征收情况及政策目标,结合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意义,对现状进行研究,通过梳理分析直接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围绕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间接税和税收征管等方面探讨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并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和路径以实现提升直接税比重的政策目标。
本文将从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基础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结论五个方面来展开。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福利经济学派创始人庇古曾提出政府课税应遵循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两种价值判断标准。willig和robertd(1983)分别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特性与公平和效率两个视角出发,指出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两个范畴来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roger h.gordon (2014)依据最优税制理论,分析税基的确定是基于公平和效率原则的选择,指出只有以公平为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才可实现最优,并且提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在综合计算家庭收入的前提下扣除各项必要的生活费用,在此基础上才能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henry aron (1975)认为,随着房产保有量的不断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也会不断加重。政府首先应该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房产税,然后借助转移支付等方式再分配到低收入阶层,进而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micahlemons(2012)认为财产税应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认为简明的税法设计,公平的税负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强化财产税的征管。n zhang 和 f pang(2015)通过分析指出健全的税务信息管理能力和分析能力可以有效优化税制结构,我们需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税务信息的处理能力。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根据论文主题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和文献,对资料进行初步分类整理;
(2)对资料分析领会,补充学习相关知识,论证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实际性;
(3)集中整理所有资料,撰写论文提纲;
5.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变化趋势研究[j].财贸经济,2010(07):40-43 137.doi:10.19795/j.cnki.cn11-1166/f.2010.07.008.
[2]李春根.提高我国直接税比重的难点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7(01):58-61.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17.01.013.
[3]安体富.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j].财政研究,2015(02):41-44.doi:10.19477/j.cnki.11-1077/f.201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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