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我国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财政部会计司的调查发现,2010年2129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面对越来越频繁的非货币性交易,需要对其进行更多的规范,以使其更合理地发展。
通过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多次修订,我国会计准则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8220;实质性趋同#8221;,但对非货币性交易的界定一直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25% 作为参考,这一确定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发现其中的不足,为更好地完善准则、规范企业提供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是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国际及国内补价比例的相关规定、比例界限两侧不同会计处理的不同结果等来研究我国补价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通过对其中的相关疑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准则的更加完善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1)25%补价比例确定的合理性;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谢国珍(2007)认为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 收取补价的一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接近等价交换的价值基础--市场价值, 此时以其作为计算的基础较为合理;此外,她还认为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增加一条:#8220;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企业之间发生互相处置资产给予对方的行为, 视为非货币性交易#8221;, 以约束将一次性非货币性交易转换成两步走的货币性交易;杨亚洲、张国康(2010)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下,划分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水岭25%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经济意义,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和交换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是一样的;尹娇、谢小琴(2011)、李寿喜、朱慧芬(2013)认为不分行业、不分地区、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一并笼统地以25%为标准判断交易类别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蒋夏霞(2013)认为交换中两条判断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依据两者中较高者不高于25%确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陈继萍(2013)认为为避免交易双方对业务性质判断不一致,可以以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公允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加上支付的补价的合计数中较高(低)者或两者的均值作为该笔交易的#8220;整个资产交换金额#8221;;罗蓉曦、李华、步丹璐(2012)认为只要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部分把该项交易拆分成两个部分,货币性资产交易部分按照公允价值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部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规定来处理;张卫丽(2013)认为,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补价不等于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分为补价大于交换双方公允价值之差和补价小于交换双方公允价值之差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美国apb 意见书第29 号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其中#8220;很少的货币性资产或负债#8221;指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25%;《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30 章---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所交换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10%,该交易就视为非货币性交易。
从国内外现有的文献来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进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毕业论文选题、定题;学习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规程与要求;
2022年12月--2022年1月收集、整理、阅读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递交老师审定;
2022年2月-2022年4月15日,拟定论文写作提纲,完成论文初稿,完成外文文献资料翻译,接受中期检查。
5.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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