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我看来,对于突发公共事故的”谎报“行为的行动基础源于利益本身的推动,不论是当事涉及政府人员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亦或者是涉事的政府外部人员、组织掩盖事实以维护自身从而对权力机关以利诱之,其行为基础都一定层度上呈现利益导向型。
而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质的突发事件,如何快速有效的对其进行恰当的处理本身就是相关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与政府公信力具有相当关联程度并且对于突发公共事故的“谎报”其这样具有明确目的性行为,以此为基础探讨并研究其行为形成的原因机制,能够形成更为有效的对于“谎报”行为的治理机制以及突发公共事故的应对、处理方式,保护民众知情权、约束政府权力的同时有效确立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内容:本文主要围绕街头官僚中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出现的“和稀泥”现象进行研究,分析产生的成因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意见。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现状、交通事故处理中“和稀泥”现象的成因、对现存的“和稀泥”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写作提纲:1.研究背景及意义(关于对“和稀泥”现象的改善所能得到的各方面的完善,主要围绕以交警为例的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分。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纵观各个国家在交通事故应对中“和稀泥”现象的看法和研究不难发现,尽管各个国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有所不同,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相同的,旨在尽量平衡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和稀泥”现象的发生,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交通事故的归责机制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Robert Merkin(2004)和Robert L.Rabin(1995)的研究所进行分析,在交通事故的应对当中,“和稀泥”的现象可能是由于保险机制的不到位造成的,根据英国的交通事故法案规定,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使用过错原则进行确立,同时英国法律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对于除了损害赔偿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害的赔偿,则只有通过诉讼的形式才能得到解决。因此,要想清楚地了解交通事故中“和稀泥”的现象,并对相关风险进行规避,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交通法规,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在Peter wahlgren(2001)看来,尽管不同国家的交通事故缘由和规避策略具有差异,但是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确定交通事故造成各种损害的赔偿范围上两者的规定确有所不同。但是不管在哪个国家,发生交通事故都应该走保险这道程序。那么准确进行责任的界定和保险责任的划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应对中“和稀泥”的现象非常关键,同时也有助于划清交通事故中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以交通事故的财产赔偿为例,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比较娴熟,但是要想应对交通事故中“和稀泥”的现象,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司法监管体系,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责任界定并不够明确,在国内学者有关交通事故应对中的“和稀泥”现象的生成机制与规避策略研究中,主要有如下几个观点。从左宏愿(2021)中可以了解到,交警作为街头官僚中的一部分,其自身的自由裁量全的发挥空间不仅仅来自于法律的授予,同时规章制度、执行目标的不明确性同样给予了其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且其所工作的环境承受着来自于多方面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规范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必然会存在取舍的判断。同样由于执行资源包括时间资源等的有限性,面对基层组织的超负荷的工作情况以及各类的监督工作,基层一线的公职人员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完成任务。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和稀泥”这般以调和、折中为处理方式以求事故处理快速完成的现象的存在也就不令人意外了。从侯华(2020)中了解到,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中“和稀泥”的现象发生,很大程度可能来自于交警作为街头官僚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对于严重的交通事故而言,“和稀泥”的做法只会加剧交通事故责任界定的难度,因此,仍需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做进一步调查与研究,而这些的前提都必须是明确了交通事故应对中的“和稀泥”现象的生成机制,并且提前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手段制定好规避策略。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30日:完成初稿撰写。
2.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1日:完成一系列的修改任务(包括案例分析处理调节,文章结构、细节的改动),通过期中检测。
3.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0日:继续精化修改文章,完成定稿。
5. 参考文献
[1]邓春梅.也说中国传统调解“和稀泥”问题——以《红楼梦》“玫瑰露案”为例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5):153-157.[2]左宏愿.基层一线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机制[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8(02):36-46.[3]傅翔鸿. 街头官僚理论视域下秦皇岛市交通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D].燕山大学,2020.[4]张雪. 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山东大学,2020.[5]侯华. 公共管理视角下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20.[6]Robert Merkin,Jeremy Stuart Q.C,M.A:The law of Motor Insurance,Athenaeum PressLtd,Gateshead,Tyneamp;Wear,2004.[7]Robert L.Rabin,Perspectives on Tort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BostonNew York Toronto London,1995.[8]Peter wahlgren:'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Stockholm:Stockholm Institutefor Scandinavian law,2001.[9]韩志明.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J].公共管理学报,2008(01):41-48 121-122.[10]潘新美,何彬.行政诉讼对街头官僚执法的监督功能:基于交警执法的个案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09):52-57.[11]蒋晨光,褚松燕.街头官僚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2019(03):59-68.[12]赵金生.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20(04):129-130.[13]刘畅.《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困境及优化[J].法制博览,2021(28):59-60.[14]张雪. 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山东大学,2020.[15]王丹. 我国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16]汪金城. 交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与控制[D].暨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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