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开题报告

 2022-01-30 19:25:0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到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使得消费者更易接受,具有相当程度的利用价值,例如,英国王妃戴安娜逝世10周年之后,仅纪念戴安娜的一首歌曲《风中之烛》在一周内就卖出大约350万张,到2005年,其销量已达3180万张。因此,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大量存在的现象。

传统的人格权法认为人格权专属于权利主体,不可以抛弃,转让,继承,而且具有一定的精神利益,不具有财产内容。我国的民法也一直采用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以人格的精神利益为中心,基本不涉及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名人姓名或者谐音被抢注成商标或商号,如乔丹被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注册使用,又如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利用谐音或变更字画的如泻停封牌止泻药、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膨立圆牌丰乳霜、王小鸭牌羽绒服等等,这些商标也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爱戴事件更是给我国法律界的一大难题;也有许多自然人肖像被商业利用的案例,如赵本山的卡通肖像被用于天涯社区这一网站的宣传推广活动,作家柳青的姓名及头像被注册为挂面商标,利用六七分像的漫画进行商业宣传更是屡见不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主要是以民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对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但因为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姓名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是否侵权的问题,且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侧重于人的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因此对于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难以保护,而侵害者的违法成本也大大降低。对于利用名人姓名的谐音注册商标则无法通过姓名权的方式来保护。对于自然人的肖像的侵权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擅自使用名人姓名的行为确定为在市场中导致消费者混淆,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具体如何赔偿损失则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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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1.研究目标

由于现有相关法律的不足,使得人格权商业化使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课题研究目标是通过收集资料总结人格权在我国商业化利用过程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从法理上和实践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一些建议,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从而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2.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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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在大量阅读与借鉴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的,进行深入的文献研究准备工作,认真阅读各种相关文献,从中吸取有益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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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 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人格权采用传统的看法,不承认人格权的财产性,难以满足当今现实的需要,出现了很多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

(2) 本课题结合当下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和国内外的理论实践研究,在搜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提出一定的建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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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1)2013年10月底2013年12月:查阅相关查阅研究相关文献书籍,从多种途径搜集资料,实地调查走访,收集信息,汇集整理后进行分析。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

(2)2014年1月2014年3月:对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收集的信息进行思路的梳理,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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