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开题报告

 2022-01-21 20:13:25

全文总字数:719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质在于要对刑事犯罪两方面看待。一方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严惩性,必须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起到一定的震慑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产生的摩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刑事犯罪来说,虽然应该达到保障人权与和谐司法,不能过分助长刑法狂躁之风,但是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刑罚宽缓化。近期频发的虐童案件触目惊心,血和泪的教训让我们反省刑法对此规制是否过于轻缓。很多情形下的虐童行为由于法律规制上的空白或漏洞,都无法用刑法进行规制。普通前置法的规制很大程度上力度很弱,很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犯罪化的刑法规制,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置力度。

(二)有利于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推进人权保障

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已经规定了不少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条款,譬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等。但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法的规定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完善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强化社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推进并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三)有利于促进与相关前置法律的立法衔接,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功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前置民事、行政法律对儿童保护做了很多规定,但更多层面的是政策性的宏观指导,既没有对侵犯儿童行为的规制进行具体明确的质化与量化,也没有对虐待儿童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罚定性做出清晰评价。很多虐待儿童行为因为法律条款的空白或漏洞规定而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因此,完善虐待儿童行。的刑法规制有利于促进刑法和前置性法律的相互衔接,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强化震慑力度,深化预防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研究概况

在儿童虐待尚未成为社会关注和理论研究热点的情形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专门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责任和制度进行的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他们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没有适当的监督主体、监护侵害案件难以发现、社会干预的标准不明确、缺少有效的干预措施、法律规范零散,针对上述问题他们提出了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的对策和建议。这类针对性很强的实证研究在这一时期非常难能可贵。

随着媒体曝光的父母虐待儿童案件数量的増多,对儿童虐待干预制度的研究开始突破单一民法学科的限制,研究成果逐步展现多角度、多学科的特点。

1.针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

学者们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社会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具体而深入的指

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有的学者认为,留守儿童的种种问题折射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主体范围及资格的规定与我国家庭结构和社会背景变迁的脱节,尤其是父母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主体显然不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应当调整监护主体的范围与顺序,国家应当承担监护人缺失时的替代监护责任。

针对父母的监护侵害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监护制度缺少对父母等监护人的必要监督,法律应当设置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或监督机构,对父母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父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6]监护监督的本质,体现的是国家对监护关系的介入和干预,因此有的学者特别指出了监护制度公法化的趋势。高伟认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出现公法化的现象,源于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法化的具体路径表现为国家干预积极性的增强,从仅仅重视事前干预发展到事前、事中、事后干预并重的模式,在具体干预制度的建构上又表现为特定监护事务决定制度、监护监督制度、监护保障制度、监护诉讼代表人制度,他认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也应当体现国家积极干预的公法化特点。

2.针对儿童虐待防范与应对措施的研究

随着社会各界对儿童虐待案件关注度的提高,对儿童虐待的研究也逐步突破民法和医学单一视角的限制,研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展到儿童虐待的具体表现形式、报告制度等内容。有些学者力图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儿童虐待防治立法,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相关研究指出了针对儿童虐待的国外立法所包含的强制报告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儿童保护制度、司法干预制度等内容。还有学者的研究指出儿童保护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分别是专门的儿童保护政府机构、儿童虐待的报告制度、儿童保护程序、国家替代监护制度。

除了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整体介绍,部分学者开始深入到儿童虐待法律制度内部对某些具体环节的制度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学者详细分析了其他国家儿童保护强制报吿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有学者认为构建我国儿童虐待处理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弥补儿童虐待隐蔽性强从而难以发现的不足。对于儿童虐待的具体干预措施,有学者深入介绍了美国以心理学为基础的政府干预措施,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对受虐儿童的伤害。

对于我国儿童虐待防止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有少数学者从法律和社会福利角度提出应建立儿童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具体包括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建立儿童虐待的报告、调查评估、儿童安置、家庭服务等具体制度。但更多学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或増加虐童罪,主张通过刑法方法来防范或应对儿童虐待行为。

(二)国外研究概况

1.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规制通常采用单行法案的形式实施,不管是从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预防措施都已经形成了多元有效的体系。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完善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来保护儿童权益的现代国家,在规制虐待儿童行为方面非常严厉。1889年《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的制定为英国儿童权益保护打开了一扇崭新的大门,该法案针对防止虐待儿童现象发生为目的,将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入罪,设置了“故意虐待、遗弃儿童罪”和“雇佣儿童乞讨、卖艺、兜售物品罪”。此后在1894年《预防虐待儿童法》和1933年《儿童及少年法》中都规定的更为细化。1989年《儿童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益的保护规定。该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含义宽泛化,将所有影响儿童生理、智力、情绪等社会发展行为全部纳入含义范畴;设置了较宽泛的虐童行为类型,包括忽视、身体伤害、性虐待和情感虐待;明确禁止校园体罚,使不具备作为“合理的惩罚”的理由;对防止虐童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司法干预路径等等。英国规制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和严厉程度,使得其成为各国法律立法借鉴的典范。美国从19世纪便开始关注儿童保护的问题,如纽约市成立了预防虐待儿童协会、伊利诺伊州创建了少年法庭来专门处理虐待和遗弃儿童的案件等等。鉴于美国联邦体制的特殊性,联邦法典总体规定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并由各州自行立法规定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政府也于1974年过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1984年通过的《儿童保护法案》等相关法案。新西兰在《新西兰刑事法典》中规定了虐待未成年人罪,对于虐待或纵容他人虐待自己照顾和监护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使受虐者身体、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我国香港地区也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刑事法律的处罚、民事法律的补偿、保护条例的预防保护和法院的监护等等。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07 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颁布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这部程序指引的亮点在于:第一,设专章明确“虐待儿童”基本内容、虐待种类,详细列明了识别可能发生虐待儿童事件的各项指标、虐待儿童的主要特征以及危险评估的原则、因素和评估模式;第二,专章列明“虐待儿童”所涉的所有法律规定和罪名;第三,香港的防止虐待儿童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第四,在程序指引中规定了很多配套制度和机制,并对具体的运作模式、流程和做法作了详尽的说明。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规制虐待儿童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预防先行、防治结合的儿童权益保护体系。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关于虐童行为的立法大多以行政法等前置法律规定的处罚为基础,以刑事制裁处罚为辅助。德国除了规定违反了行政法的制裁措施之外,在刑法典中还规定了“虐待被保护人罪”和“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

二百二十五条“虐待被保护人罪”规定:“不满 18 周岁之人或因疾病而无防卫能力之人,他们:(1)处于行为人的照料或保护之下;(2)属于行为人的家庭成员;(3)被照料义务人将照料义务转让给行为人,或(4)在职务或工作关系范围内之下属。行为人对这些人实施虐待行为,或恶意地疏忽其照料义务,以致损害被害人健康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21《法国刑法典》没有专门设立类似虐待罪的罪名,它将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规定,统一规定在“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中。同样,西班牙刑法典中也是将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作为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处理。我国台湾地区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中对未成年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机制,并在“刑法”中规定了“妨害幼童自然发育罪”。2012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该罪条款修改为“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将虐待范围扩大至身体和心理双重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是将拘役和罚金的刑罚种类删除,加大对虐童行为的打击。日本在刑法典中没有单独设立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罪名,具体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则是通过《儿童福利法》和《儿童虐待防止法》将行政、刑事处罚统一规定其中。日本的立法特色在于设立了“暴行罪”,该罪将行为类型化规制,只要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统一归入此罪范畴。

三、应用前景

儿童虐待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文化中,被世界卫生组织视为当前一个严重的公共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对儿童虐待的定义是: 虐待儿童是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遭受亲密伙伴的暴力有时也列为一种虐待儿童行为。随着近期儿童虐待社会新闻增多,儿童保护与儿童虐待防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尤其是刑法领域,对于儿童虐待行为的规制尚存在许多的矛盾和缺漏,本文在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儿童虐待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凸显社会问题,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提出有关建议,为国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立法、司法完善提供一定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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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通过归纳虐待儿童行为的含义、类型和特点,分析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完善前置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制定专门的儿童虐待防止法,摒弃增设新罪、实质解释等规制方式,通过修正现有刑法条款来完善我国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模式,为治理虐童顽疾、构建虐童防治体系开辟一条新的思路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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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整理归纳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儿童虐待案例的分析,归纳出不同判决之间的异同点,从而总结出法官认定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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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儿童虐待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在国内的实际运用效率角度进行分析,并明确否定目前热议的增设“虐待儿童罪”的立法建议,强调制定专门的儿童虐待防止法的重要性,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儿童虐待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文研究思路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从问题的提出到相关资料的收集,再到对资料的分析提出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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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5年10月——2015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2015年12月——2016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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