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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围绕目前影响我国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建立的各种顾虑,通过介绍碳排放权分配的相关理论知识,明确碳排放权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介绍国际碳排放权分配制度的内涵与执行经验,作为我国碳排放权分配设计的参考依据;
3、了解目前主要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2.1.1历史背景
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主要围绕分配方式展开,并以免费分配方面为主。陈文颖,吴宗義(1998)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不同碳权分配机制对全球碳权交易收益的影响。高广生(2006)分析了气候资源和碳排放权的基本属性,探讨了碳排放权的分配方案,并对国外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进行了对比评估,提出了影响碳排放权分配的重要因素。苏利阳,王毅(2009)阐述了气候谈判中涉及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国际上主要的碳排放衡量指标(国家排放总量、国家累积排放总量、人均排放指标、人均累积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结合定量分析,从公正原则的角度剖析了碳排放衡量指标,并基于相关公正原则提出新的衡量指标。曾鸣等(2010)将拍卖分配方式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提出了标准增价拍卖方式的定量化模型,并运用函数和博弃论的方法给出不同排放率下企业采取严格竞标和策略竞标两种方案的仿真算例,分析了不同策略组合下的企业利润,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设计提供参考。杨玲玲,马向春(2010)阐述了美国、欧盟及中国电力工业减排的典型实践,根据相关研究提出电力工业碳排放权的两种额度分配模型,并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各种适用的范围。曾刚,万志红(2010)对包括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之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理论与应用研究进行了精彩的综述。王信,袁方(2010)认为,在市场建立初期我国应按照西方国家己有的做法,为减轻微观主体的成本压力,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吸引力,免费发放绝大多数甚至全部排放权;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逐步完善和减排任务加重,再逐渐增加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加大企业减排力度;政府可将拍卖收人定向用于节能减排相关领域;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转向排放权拍卖,使其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引导企业合理的减排。谢传胜等(2011)提出利用排放绩效机制能有效分配碳排放配额,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是电力行业实施碳减排的一种有效机制。
2.1.2现状评述
2.1.2.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进展
2012年1月13日,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宣布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实质化阶段。目前,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1.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供资产和环境权益交易服务,目前有24个VER项目成交,预计的减排量有45万吨,成交CDM项目3个;2.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提供环保节能交易服务,截至2010年7月,成交CDM项目26个,自愿减排项目35个;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由中石油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设立,提供环境排放权交易服务,目前成交VER项目交易7个,年减排量5.9万吨。
(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情况
三省市已发布《实施方案》:上海市和广东省分别于2012年7月和9月,2013年2月,湖北省和天津市先后发布了实施方案。北京市于2012年3月宣布已编制完成碳试点实施方案,但并未公布。深圳市未公布相关信息,但从工作进展来看早已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印发了《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当时计划2011年6月中旬开始起草实施方案,但实施方案一直未发布。
(二)试点企业名单公布情况
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的公布情况来看,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较为开放。上海市于2012年11月公布了第一批总共197家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广东省于2013年2月公布了首批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的重点企业名单,包括报告企业310家,交易企业239家。深圳市分别于2012年9月和11月,公布了第一批117家以及第二批300家参与碳排放核查企业名单。
(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进程
七省市中,深圳、上海、广东在交易制度建设上走在前列。2012年9月,深圳市通过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指南》及《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指南》两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我国首个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碳排放量化及核查技术标准)。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部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法规。2012年,上海市已完成试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初始盘查工作,对全市197家试点企业2009年-2011年碳排放状况报告进行了初始盘查;印发了《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及钢铁、电力、建材、有色、纺织造纸、航空、大型建筑(宾馆、商业和金融和运输站点等9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初步构建了1+9的MRV模式。此外,研究制定《上海市碳排放和交易管理办法》,已列入上海市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广东、湖北两省正探索碳排放交易权的省级联动,此举将为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并最终连接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目前,两省都正在收集甄别排放企业上报的三年历史排放数据、完善各自的试点管理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则已到了第八稿的意见征询阶段。
2.1.2.2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安排
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各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具有很多共同点:
一是均采用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原则,以强制减排为主,以自愿减排为补充;配额分配主要受历史排放量、行业基准和产业政策影响,配额发放以免费发放为主,拍卖为辅。
二是主要覆盖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入选标准以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为主,各省市根据工业发展情况略有不同,其中湖北以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以上为标准。
三是可以将经过各省市认证的核证减排量(即中国版CDM机制下的CER)纳入交易体系,但企业使用中国核证减排量具有比例上限。
7个省市的人口和GDP分别占到全国的18%和30%,量还是很大的。7个省市的试点工作不是齐头并进的,表现最好的可能是深圳。作为中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交易市场,深圳市在6月18日首日共完成8笔交易,成交21112吨配额,最低成交价为每吨28元,最高成交价为每吨32元。目前,深圳已将635家工业企业纳入碳交易市场中。按计划目标,在20132015年,这635家单位获得配额总量合计约1亿吨,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32%。北京、天津、上海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试点工作。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重庆和湖北的试点工作要缓慢一些。
整体来看,国内碳交易所设立缺少准入制度,各交易所专业化程度较低,业务比较单一,交易量有限,盈利模式不确定,碳排放交易没有统一规范,存在重复交易等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风险。尽管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后续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几乎还没有,更不要说相关正式政策的出台或制度的建构。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仅限于分散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并且由于地区差异,碳排放权交易具体实行起来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的缺失不仅使该制度的推行没有保障,这种散养式的试点也容易造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混乱。因此,赋予碳排放权交易以合法地位,以法律形式将排污权交易固定下来,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是我们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即便我们已经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重要性,要真正开展起这项工作还是步履维艰。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这是一个艰难变革的时期,也是一个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4]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有着许多特殊性和困难,与在完备监测系统、有效控制手段和完善法制基础等发育成熟的市场基础上建构的排污权交易相比,我们明显望尘莫及,因此无法照搬发达国家的现成经验。
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模式的基本依据就是实际排放量,可想而知,这种标准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并且有很多操作难点。环保主管部门想对每个排污企业都有细致的了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每一项排放权的发放对于政企双方都是一段艰辛和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这实在是一项大工程。
我国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模式尚处在探索阶段,主要还是以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为主,政府按标准确定一个统一的排放权价格,由企业来购买。这种模式几乎考虑不到各排污企业的不同状况,虽简单、易于操作,但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不具有经济上的最优性。不论是定价的形成过程还是企业可购买配额的确定过程,都含有较大的主观成分。[5]这样一来,政府统一定价使得基于市场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一开始就没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排放权有偿分配的尝试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产品价格上丧失竞争力。所以,排放权的完全免费或完全有偿都是不合适的。
2.1.3发展方向
从目前来看,国内外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主要有免费分配、有偿分配以及二者组合三种模式。从操作难易程度、对制度推行的意义以及社会影响各方面考查,每种配置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鉴于免费分配、有偿分配都有各自的不足,有人主张二者组合的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但这同样是值得商榷的。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能简单地说适用某一种配置模式,而应考虑地区差异选择不同的配置模式。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也较大,碳排放权初始配置模式的选择不仅关乎一项制度的推行效果,而且有可能关乎公平、正义等社会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多方位考虑,选择适当的配置模式,才能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2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的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相对成熟,有澳大利亚模式、日本模式、欧盟模式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不管是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还是市场对交易的管制规则都有所不同。[6]现在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其中,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全球规模最大、最为成功的碳交易市场,并且在未来许多年内,这种地位仍将保持下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05年运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减排成效。[7]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交易体系。这两种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模式可以归纳为表1:
表1:世界两大主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场名称及隶属 | 启动 时间 | 参与 方式 | 供需范围 | 交易模式和特点 |
欧盟排放交 易体系(EU ETS) | 2005 年 | 强制 | 27个欧盟 成员国;瑞 士和挪威 (自愿) | 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 两个阶段:2005-2007年、2008-2012年; 与CDM、JI机制、非《京都议定书》机制相结合的全 球性排放交易网络体系; 形成了有市场规范和监管的碳排放交易所和交易中心; 市场决定碳排放权价格; 出现了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等; 形成了场外、场内、现货、衍生品等多层次碳交易市场。[8] |
芝加哥气候 交易所减排 计划 | 2003 年 | 自愿 | 北美地区 GHG排放 许可和抵 消项目 | 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交易体系; 两个阶段:2003-2006年、2007-2010年; 开发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 期权期货合约。 |
目前国外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主要有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和此二者组合三种模式。[9]
1.免费分配
碳排放权的免费分配即控制区域的排放权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公开标准将区域内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免费分发到当地的排污企业。它的标准大致分为三类:成本效率标准、实际排放量标准和非经济要素标准。
2.有偿分配
碳排放权的有偿分配模式即以一定价格将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卖给排污企业。该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政府定价出售和拍卖。定价出售方式中,政府部门要得到排污权准确的供求信息,并且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实施价格,这些问题操作起来都比较困难。初始价格过高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政策推行;过低又会失去定价的意义。[10]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种分配方式很少采用。拍卖方式在国内外都是受推崇的分配方式,被广泛运用。
3.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的组合
免费分配模式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为企业增加了一笔资产,容易被接受且易于推广,同时由于排污企业也为社会福利做出了一定贡献,免费赋予他们排污权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排污权毕竟属于公共的稀缺资源,应归属当地的所有公众,如果一律免费显然又是对社会公众和其他企业的不公平。与此相比,有偿分配模式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效率和公平性方面以及环境保护和市场交易中有更大的优势,但由于有偿分配加大了排污企业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制度推广的阻力。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第一部分是碳排放权与碳排放权初始配置。该部分对排污权和碳排放权
做概述性介绍,简单介绍碳排放权初始配置的相关问题,引出本文主题。
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实践。该部分介绍了目前国内碳排放权初始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的特色在于从典型案例入手,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著名商标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原因,论证制度的合理性,探索解决问题所应贯彻的理论原则,提出完善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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