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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研究目的背景
司法审判与司法执行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审判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分止争,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执行则是以审判的结果为依据,在义务方怠于或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审判与执行相辅相成,肖建国教授曾在关于审执关系的专著中提到:“审判与执行历来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须臾不可分离。”而在案件中,执行其实更加实际的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民事案件中表现得很明显。在案件的审判结束后,即使结果对胜诉方有利,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而通过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实现权利的经济成本过于高昂或者是权利实现期限太长,尤其是以财产作为标的的案件,那么作为胜诉方的当事人的权益是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这对于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种损害。在当前推动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创新,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是公权力运行和私权利保护两个层面共同的需求。
在司法执行中,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拍卖居于重要的地位。以当前的法律制度规定,司法拍卖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制度。在程序上,司法拍卖处于整个执行程序的较后端,但司法拍卖的质量却关乎整个执行质量,拍卖财产处置不当,导致流拍等不利后果的出现,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无法获得有力的救济。在传统拍卖模式下,尤其是法院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时期,司法拍卖程序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司法公开领域,以传统的登报的方式公开拍卖信息等已无法获得广泛的受众,司法拍卖的参与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司法廉洁领域,相较于审判,司法拍卖中明显存在比较大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在法院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下,根据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50%发生在涉诉资产处置尤其是司法拍卖环节。在当事人的拍卖成本领域,委托拍卖产生重要成本——佣金一直是为众多执行当事人所诟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佣金是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负担,虽然法院在竭尽全力降低佣金比例,但收效不明显。基于传统模式的司法拍卖无法适应现代高效、网络化的现实生活需要,与互联网相结合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应运而生。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本文的研究内容体现在下列提纲中
本研究主要从概念的研究、制度缺陷研究以及立法建议的研究三个角度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期 | 周次 | 工作任务 |
2019-2020第二学期 | 1周——3周 | 查阅相关文献,收集网红直播带货侵权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与选题有关的英文文献翻译; |
3周——4周 | 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 |
5周——6周 | 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 |
7周——8周 | 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 |
9周——14周 | 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 | |
15周 | 毕业论文答辩 |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百晓锋.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2016)[j].当代法学,2017,31(3):145-160.
[2]田强,崔析宗.“成本节约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之探索[j].法律适用,2016(12):52-56.
[3]李晓慧,陈志宏.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构[j].法律适用,2016(12):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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