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监察法》第22条,《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29条、第30条、第64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第41条,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留置场所、留置与逮捕等司法程序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留置措施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留置的性质。
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来看,对留置性质的界定主要有行政属性说、强制措施说以及监察强制措施说三种观点。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文主要采取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查阅域内外学者关于监察机关职权和调查措施的理论和实践文献,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基本内容和构成要件。
与改革前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和国外反腐败工作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发掘与留置措施的相似处与不同点,优势与劣势,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分析不足。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在一线参与留置措施的执行,能够更为直观地进行观察研究,总结了大量的实证资料。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