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题报告

 2021-11-20 23:00:2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 研究目的及意义: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内的建筑行业不需要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只需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即可,而生产任务的下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上级对下级发放工程建设的任务,且每次工程作业的工程款也是伴随着这一生产任务的下达而逐级发放,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保证获得其应有的资金。因此在这个时期国家基本未就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进行立法。

而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局面发生了迅速的变化。无论是投资主体的多样化还是建筑商性质的多样化都让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容易出现发包方想尽量延后支付工程价款以保证有充足流动资金,而承包方也倾向于优先获得工程的承包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带资甚至是垫资承包工程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然而,一旦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对于此,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进行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原则。但是这些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还是显得有些简单了,该条款对于一些细节之处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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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目标: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围绕过往学者的文献和近几年来法院的判例展开,通过对文献和判例的分析,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细节方面进行适当的论述。本文希望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研究方法等,对法律未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详加规定的细节之处进行论述,使论述的结果符合当下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

(二) 拟采取的方法:一是文献研究方法;二是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 2020.01.13-03.14,开题报告撰写、修改;

2) 2020.03.14-03.25,收集资料和相关文献;

3) 2020.03.25-05.29,分析资料,论文撰写,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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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合同法》

2) 《招投标法》

3)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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