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法总则法源之规定开题报告

 2021-11-20 23:00:2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根据法理学研究,法源是指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故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是我国民法法源条款,其关乎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妥当性,是民法典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的进步性大家公认,其内容乍看之下一清二楚,并无疑义;但进一步思考则会发现:本条中的“法律”究竟指向哪些规范?“习惯”是习惯法抑或是单纯习惯?习惯与法律之适用关系如何?该条款并未规定第三种法源,那么,我国只认可两种法源吗?如果不是,那第三种法源是什么?我国目前确立了民法之“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本次研究的目的不仅要划清法律和习惯的边缘界限,更要解决二阶层法源体系存在的以下现实弊端: 首先,二阶层体系使得大陆法系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我国民法总则法源条款仅表述到法官依实证法裁判,它实际上回避了“实证法规则不备时法官如何裁判”之主要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并未完成其立法任务。

其次,“法官不得拒绝裁判”难以实现;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和习惯无法作为大前提为案件事实提供依据,且若法官不能依据补充性法源就个案寻找妥当的裁判规则,则其不得拒绝为妥当裁判的义务就无法实现。再者,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成;法无明文规定时,如果法官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形式上看也解决了纠纷,终结了纠纷解决程序,但实际上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因为径获败诉判决的当事人会继续上诉、申诉或信访,乃至用制度外的手段寻求自己所要的正义。纠纷非但没有解决,反而被激化了,故“解决民事纠纷”这一诉讼目的也就无法达成。

以解决以上现实存在的问题为目的而完成了本次选题。同时,此次研究在确定了范围并提出了合理的法源补充性建议后,不仅对法官判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更能通过甄别、取舍法源、探寻新的法源,使民法得以完成由静态的法向“活法”的迈进进程。

1.2研究现状(含国内外研究现状)1.2.1我国民法法源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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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 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目标、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2.1研究的基本内容

(1)法律和习惯的范围界定(2)二阶层法源体系之外其他补充性法源问题(3)补充性法源合理性研究

附:研究提纲

第1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内容与研究重点

1.4研究方法

第2章 法源概念的界定

2.1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

2.2民法法源概念的界定

第3章 《民法总则》第10条解析

3.1概述

3.2《民法总则》第10条之“法律”

3.3《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

第4章 《民法总则》法源体系的不足及完善

4.1二阶层法源体系的不足

4.2法源体系的完善

4.2.1确立“法理”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法源

4.2.2如何定位“司法解释”

4.2.3如何定位“指导性案例”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2研究目标

(1)明确“法律”和“习惯”的范围(2)补充性法源的提出并论证合理性

2.3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1)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中外法源规定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找寻适合我国的补充性法源形式。(2)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与民法法源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理清思路,为选题提供理论支撑。(3)归纳法:从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精神出发,演绎出符合民法渊源的一般法律规则,涵盖自然法原理的相关属性。(4)法律解释法:以论理解释、目的论扩张解释为代表,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句,而以法秩序的全体精神为基础,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阐明法律的含义,填补漏洞。以此探究民法总则第十条中“法律”和“习惯”之本意。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进度安排

(1)2019.12.26-2020.01.12,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20.03.07-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2020.03.21-05.29,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1)2020.05.30前 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

(2)2020年 第15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4.阅读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近五年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1] 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载《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2] 梁慧星《:〈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3] 杨立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4]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民法总则(建议稿)》第9条,http://www.cssn.cn/fx/fx_yzyw/201603/t20160303_2895289.shtm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年3月15

[5]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第12条,尹飞、熊谞龙执笔

[6]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第9条,谢鸿飞执笔。

[7] 周友军.我国民法的法源及其解释[J].政法学刊,2017,(6):5-18.

[8] 刘作翔:《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载《法学》2017年第4期

[9] 高磊:民法法源缺失“法理”之思考[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第37卷(4):13-17.

[10] 张志坡.民法法源与法学方法——《民法总则》第10条的法教义学分析[J].法治研究,2019,(2):32-42.

[11] 于飞: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3] 维滕贝格尔.德国视角下的基础研究与教义学[J].查云飞,张小丹,译.北航法律评论,2015,(1).

[14] FranzBydlinski,JuristischeMethodenlehreundRechtsbegriff[M].Wien/NewYork1982,S.

[15] Pawlowski,MethodenlehrefürJuristen,3Aufl.,Heidelberg1999,S.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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