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民事合法性原则开题报告

 2021-11-20 22:57:3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研究背景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按任务种类划分,可分为辨认与确认两种任务。辨认是指从存储库中确定待识别人身份的过程,是一对多的问题;确认是指将待识别人信息与存储库中特定单人信息进行比对,确定身份的过程,是一对一的问题[1]。近年来人脸识别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安防等行业,随之诞生的是不法使用情形和规范制度。

1.1.1人脸识别案件形式多样

杭州动物世界通知郭兵:原有的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已被新的人脸识别方式所代替,其需要至园方处办理人脸识别注册,否则无法正常使用所购年卡,但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有安全隐患,拒绝注册,是以成讼,这一案件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2],目前已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当事人可以援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支持其主张,但案件主要反映出商业使用中忽视用户对自己的人脸识别特征享有的权利,人脸识别授权同意意识不强的问题。

在一桩刑事案件[3]中,犯罪人以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制作人脸头像,通过了支付平台的人脸识别认证,以骗取邀请奖励金。虽然该案中行为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仅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仍可表明现阶段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事应用存在技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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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研究内容

人脸识别已经广泛地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目前人们保护自身人脸识别信息(数据)的意识不强,企业应用过程中不遵守制度规范,国内外案例频出,现有研究集中于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保护)、生物识别规制,针对人脸识别的专门性研究较少。

2.1.1研究范围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现代科技手段,在身份认证的有关工作上,比传统人工更高效和准确。该新兴技术本身既未不与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冲突,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争,但民事主体对其加以使用时,会产生合法使用或非法使用的形式。

本研究仅从民事角度探究平等主体间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民事合法性要素,研究范围排除因行政权力的使用和在刑事程序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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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3月25日前:上传开题报告

(2)3月25日——4月25日:写作论文初稿

(3)4月26日——5月30日:论文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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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eb/ol].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2018[2020年3月10日].http://www.cesi.ac.cn/images/editor/20180124/20180124135528742.pdf

[2]毛亚楠.人脸识别第一案:告的是什么[j].方圆,2019(24):14-17.

[3]张富、余杭飞、史良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08刑终333号[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0年3月10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49b6ac38c5343aebfacab4900a34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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