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开题报告

 2021-10-27 22:00:2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我国在 1994 年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初步确立了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和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该处理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如程序重复造成的案件处理周期过长、浪费司法资源、案件处理效率低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同时,又创新性地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是指针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所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所做出的裁决即作为终局裁决,无需再经法院的审理,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对于所做出的仲裁裁决表示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制度在实施之初就面临相关配套制度缺乏、条文内容有歧义等问题,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争议。本课题研究需要对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加以全面检视,并结合当前我劳动争议的处理现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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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源起、概念

(二)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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