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商业诋毁是一种古老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法相较于旧法,新增了第二十三条关于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之前各地对于律责任规定混乱的问题。
但新法对于商业诋毁本身的规定则仍显得过于简明化,相比旧法并没有太多的变化,既无具体行为的罗列,亦无其他辅助性规范予以解释或细化,因此对于商业诋毁的构成、认定方面仍存在许多争议。
在行为主体方面,是否应限定于经营者,如何理解所谓的经营者,仍存在争议。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分析(一)主观1.将商业诋毁的主体限定在经营者,是否可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他一般民事主体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按名誉权侵权来处理是否足以规范相关行为?是否可以维护《反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标准?2.商业诋毁所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性权利,和名誉权侵权相比,名誉权侵权主要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在赔偿时也以精神赔偿为主,财产赔偿为辅,无法达到《反法》第十一条所要达到的类似效果。
3.是否可以在避免适法范围过于膨胀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某些情况下主体的适用范围?(二)对象1.竞争对手中所蕴涵的竞争关系到底是什么?是采狭义还是广义理解?2.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竞争关系关系相对以往已被大大拓展,按狭义的竞争关系思路已无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应对竞争关系采广义理解,弱化竞争关系(三)行为1.编造、传播是按选择性还是递进性进行理解?另外其指向的对象是否要特定,其中是否蕴含某种标准?2.联系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指示对象如可依客观条件准确推定,则同样可产生与对象明确、特定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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