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交易的数量越来越多。
而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繁荣,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房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出卖人在出卖不动产之后很有可能会基于更高的收益或其他原因将不动产进行二次售卖给第三人并完成物权的移转登记,而买受人此时若只能够通过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费用,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显然不足以对购房人的利益的充分维护,也势必会对市场秩序的稳定造成挑战与破坏。
基于此,我国于2007年《物权法》第20条中规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购买协议之后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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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拟解决的问题: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理论上对于性质界定,以及我国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及意义。
第二部分写国外的预告登记制度,从他们的立法特点模式、适用情形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写我国完善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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