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选举权的法律限制开题报告

 2021-08-14 17:50: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被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它是指公民有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议员(代表)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著名学者左潞生在《比较宪法》中认为:被选举权是人民具备何种条件,而后国家法律承认其当选为有效的权利。被选举权,本伴随选举权而来,为选举权利的一种,但是实际上,被选举权的性质与选举权不同。首先,当前我国宪法以及法律由于缺乏对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的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使得许多文化素质不高的候选人当选为代表,而他们难以在自己的代表工作中去积极的表达民意,做出独立的政治判断;其次,我国目前有过多官员任人大代表,在投票选举政府及司法机关负责人时较易出现偏差甚至舞弊行为,因为有官员身份的代表可能会视自身仕途前程来确定选票的投向。另外,从行使监督权的角度来说,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不大可能向自己行政级别上的上级发出真正严厉和到位的质询、罢免等有效的监督;最后,往往在选举实践中,有些地方的选举机构要求选举时要各行各业都有一定比例的人当选代表,而不论这种特定的人,在该选区范围内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具有代表所应有的素质。这种下达规定指标并保证当选的做法,使得选民选择的余地很小,往往形成非选某人不可的局面,使选举失掉了民主的含义,更在间接上排除了某些公民当选的可能性,使他们无法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从以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被选举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完善对被选举权的法律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翻阅文献资料,发现许多学者对我国被选举权的法律限制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笔者发现大部分研究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选举权的性质以及具体限制,比如资格限制、年龄限制、国籍限制、居住地限制等;第二,对被选举权限制的必要性;第三,被选举权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第四,对被选举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下文对该四方面进行简单总结概述。

第一,被选举权的性质以及具体限制。这类文献主要是从我国现有的宪法以及法律规定,分析研究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性质的异同,并且对被选举权的具体法律限制进行了归纳整理。学者朱小龙在《被选举权的性质研究》一文中指出从历史发展与权利的权能分析来看,被选举权的性质有别于参政权的其他权利,如选举权及担任公职权。被选举权将选举权及担任公职的权利有机地组合起来,是公民参政权的核心,三者形了参政权的一个逻辑整体。同时,通过被选举权实现了由自然权利到公民权利的转变,实现了主权同治权的分离。著名学者韩大元、周望舒在《试论被选举权享有者的资格限制》一文中指出选举权是法律授予选民参与选举活动的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被选举权不仅要求享有被选举权的选民有参与选举活动的资格,而且要求他们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当选的能力和当选后能胜任人民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的能力。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书里指出,权利之要义是资格,被选举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更以权利享有者具备特定的资格为其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三条也作了作了以上的规定。学者王琳雯在《被选举权资格限制的分析》一文中指出西方各国享有选举权的选民年龄资格,一般在18岁至23岁之间,而享有被选举人候选人的最低年龄资格一般都规定高于选民的年龄标准。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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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拉丁美洲及非洲国家目前的政治状态入手,说明被选举权限制不足情况下的隐患,指出限制被选举权对我国及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性,而后分析我国及世界各国对被选举权的具体限制和程度,通过对比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具体措施指出我国被选举权限制的缺陷,最后进一步说明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是否该完善被选举权的限制,又该采取何种制度。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重点在于第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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