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在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进一步上升的情况下,旅游业迎来了它的最好时机。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旅游业的发展十分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重,随着旅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旅游消费走向“大众化”。
而由于我国旅游市场不够成熟,存在着不少缺陷,《旅游法》刚出台不久还有待完善,在其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类旅游纠纷的时有发生。如“巨额龙虾”等价格陷阱,旅游区的虚假广告,各路旅行社的在旅游合同中所表现的种种如降低服务标准、强制购物、违反条款约定等合同欺诈事件层出不穷,且发生的频率愈来愈高,涉及范围愈来愈广。纵观旅游市场,不难发现究其到底大多旅游纠纷的产生原因是不诚信。不诚信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对于旅游企业和旅游市场的不信任情绪,近年有研究表明,中国公众对国内旅游业的信任度为67.6分;其中,具有随团旅游经验者作出的评价更低,为67.4分。研究发现,68.5%的人在最近一次旅游中有不愉快的体验;而2012年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报告则显示,全国游客投诉满意度为58.91,处于“不满意”水平。不难看出,旅游市场的诸多不诚信行为大大阻碍了旅游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可以说,我国旅游市场迎来了它的诚信危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基本内容和目标:本研究以旅游市场的诚信危机为研究对象,对诚信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明确,而旅游业因主体的特殊性,服务范围的特殊性等决定了旅游市场中暴露的诚信问题,旅游市场的诚信危机与大经济环境的诚信缺失问题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等重要的基本原则,笔者从旅游市场的主体入手,用法律角度分析研究我国旅游市场存在的不诚信现象--如旅游风景区制造的价格陷阱,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欺诈违约;消费者的毁约、违约;再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探究旅游市场诚信危机产生的原因,如监管主体在调整旅游市场时运用行政手段多于法律手段,执法者对于旅游纠纷的惩罚力度不够,责任主体问责不清,旅游行业的普法教育不到位等。同时,借鉴和对比发达旅游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执法措施,司法制度,从而发现我国旅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针对我国旅游市场诚信缺失的现状,思考诚信危机产生的法律根源,为解决旅游市场诚信危机,使我国旅游立法尽快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旅游市场和谐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
(二)撰写纲要:
摘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22~2016-01-23):选题定题;收集材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03-03~2016-03-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03-16~2016-05-10):撰写论文,并定稿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许建其.旅游者转团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05)
[2]何仲新.论零团费的法律规制和治理[d].广西大学2013
[3]李琼;李海英;崔颖洁.旅游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度思考[j].决策参考2007(28)
[4]杜万华,张进先,王毓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0(12)
[5]严澍.如何挽救旅游企业“诚信”危机?——论中国旅游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和对策[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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