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81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发展而来,旨在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之前由于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有合理证据表明其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可能遭受的损害提供保障。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联系紧密,两者虽然有相似的法律价值追求,但在构成要件、对当事人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108条和第94条第2款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在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从法条来看,两种制度的规则设计并非经渭分明,这直接会导致合同纠纷中两种制度司法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本文选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中国作为研究区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为数据来源,探究各国国内法院认定预期违约的条件和存在的分歧,重点比较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制度司法适用的区别,同时,结合CISG公约舍不安抗辩权制度取预期违约制度安排的缘由和实施效果,尝试为我国预期违约的司法认定和《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为数据来源,探究各国国内法院认定预期违约的条件和存在的分歧,重点比较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制度司法适用的区别,同时,结合cisg公约舍不安抗辩权制度取预期违约制度安排的缘由和实施效果
计划:
2017年1月10日 开题答辩
4. 研究创新点
从案例着手,选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中国作为研究区域,比较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在司法认定上的区别,以及英美法系内部不同国家在认定预期违约上的区别。通过比较对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规定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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