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并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旨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以及2000年以后提交至解决投投资争端中心的案件数量的增加,这一体系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带来的“反向运动”也随之出现。南非、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始相继或退出公约或提出撤销、删除条款,近来,在美欧ttip谈判中,欧盟代表更是提出了建立国际投资法庭取代icsid,足以证明icsid机制在日渐暴露出一定弊端,isds机制远未完善,需要不断调整改进才能在今后适应国际形势发展,保证公平。
而深究其原因,其一,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bit主要是作为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用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工具,也主要是发达国家与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形式到内容大都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核心的,基本上没有或者很少考虑到东道国的权益问题。其二、在近年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有些仲裁庭过于强调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也频繁发生,提交给国际仲裁的此类争端的数量也日趋上升。尤其以美国为例,从isds机制中获益良多,其投资者使用isds机制的次数最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甚至骄傲地宣告,美国从未在任何一个isds仲裁中失败。因此,在国际投资条约及仲裁机制中如何寻求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合理的平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1)主要内容:此次毕业论文将围绕“icsid仲裁中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从东道国国内法的适用谈起”这一选题展开,首先导入研究背景;再进一步概述东道国公共利益、内国法适用等核心概念界定。第二部分将会分别概括公共利益保护和国内法适用的目前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则将结合案例分析具体问题,最后重点阐述如何利用内国法来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
(2)目标:其一,结合发展中国家诉求和当今国际形式,研究在icsid仲裁中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适用的现状;其二,分析此二者现存问题,尽量结合案例,使之更具有说服力;其三,探究如何从内国法适用角度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具体怎样适用内国法,将二者有机结合,联系实际,有所突破。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15~2016-01-08):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01-08~2016-03-13):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03-14~2016-05-20):撰写论文,并定稿;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1(02):132-143.
[2]余劲松,詹晓宁.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j].中国法学.2005(05):175-184.
[3]向彦.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知识经济.2009(0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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