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目的及意义:
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与保险种类的日益增多,使得重复保险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也日益的提升。由于目前国内保险企业之间竞争的剧烈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交易之中,保险人很难了解到投保人是否有重复投保的现象,除了建立了国内信息共享平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如果恶意投保人通过重复投保,谋取了超过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金,致使不当得利的获得。这不仅违反了保险法之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而且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与持续发展,也会致使投保的善意投保人增加成本支出,均不利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因为重复保险的重要性,很多国家选择在立法上进行规制,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条文很少,而且不够完善与系统。因此,不论是从实践还是立法层面,对重复保险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机动车重复保险是重复保险在机动车保险这一具体领域中的体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因为风险的存在与人们普遍的规避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数量也随着上涨,或出于事故发生时多赚取保险赔偿金的想法,或出于获得更多的保障的想法,这一领域出现了更多的重复保险问题。并且机动车保险有自己特殊的保险险别和险种,如交强险等,在实践中的纠纷较多,同时在保险行为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问题,有对事实的认定,即是否属于重复保险。还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索赔理赔乃至诉讼之中,诉讼主体地位与保险责任的划分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为了更好的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需要对机动车重复保险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不仅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助力,在对立法的完善上也能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本论文围绕“机动车保险中的重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第一部分是对机动车保险中的重复保险问题的分析,主要是从定义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广义与狭义学说之争进行评析,结合现有法条,总结得出笔者的观点,再运用机动车保险案例进行验证和说明;第二部分研究的重点在机动车重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问题,从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主观状态来着手,认定合同的效力,另对通知义务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在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引起赔偿争议时,理论上分析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的划分,以及对投保人保费的返还,并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总结得出实践中的做法,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促使理论更好的指导实践;第四部分涉及到机动车重复保险的现状对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根据上述的分析,针对法条中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22-2016.1.10):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1.11-2016.3.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3.16-2016.5.15):撰写论文并定稿;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任杰.我国保险法上的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规则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5.
[2]范庆荣.从对价平衡原则看重复保险的保费返还法律规定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5,6:130-138.
[3]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j].中国法学,2015,2:26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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