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实施机制中的举报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38:5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目的和意义:

我国竞争法规定了全体公民(甚至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任何单位享有举报权,且举报人有权要求执法机构为其保密。但是私人举报制度的法律实施效果无法令社会满意,一方面因为竞争法年轻的执法实践,立法的先天不足,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存的严峻现实,执行机制设置的不合理。另一方面普遍认为向主管机关举报的方式不具有典型性,因为最终还是需要落实到公共实施机构的执法行动上来,并且由于其缺乏损害赔偿的经济刺激而对私人的吸引力十分有限,因而在私人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最重要和关键的方式还是私人损害赔偿诉讼,使得举报制度的建立形同虚设。

而私人举报制度是公权力主体和私人力量合作执法的一大利器,有助于破解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弥补国家机关难以获取违法信息的缺陷,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监督效率,有助于使潜在的违法者惮于行为败露而自我克制违法冲动。同时这也是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这对于实现竞争法的目标和完善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建立私人举报制度的必要性,目前竞争法实施机制中举报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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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主要内容和目标:

内容:

1、从私人举报制度建立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举报制度在我国竞争法实施机制中的具体规定,基本特征,分类和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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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 教师选题申报截止日期: 2015-12-25

(2). 学生选题截止日期: 2016-01-05

(3). 开题报告截止日期: 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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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吴元元.公共执法中的私人力量——悬赏举报制度中的法律经济学重述[j].法学.2013(09)

[2] 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5)

[3] 徐昕. 法律的私人执行[j]. 法学研究. 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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