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25: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目的和意义:

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存储已经超越了人们的想象。在大数据时代,除个人姓名、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财务状况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外,个人使用网络服务的习惯和偏好、社交网络上公开的言论等其他与个人相关的数据也都以数字化的形式被存储在云端,并在网络上不断地流通。然而,信息的大量流通也使个人很难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是否处于安全的环境。通过网络,个人的信息很容易被检索和查看到,这使得人们过去令人尴尬的、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会随时让一个人处于危险或不利的处境。“人肉搜索”可以让一个人的生活经历毫无保留地呈现在亿万网友的面前,家庭住址、消费习惯等信息被收集利用也成为了人们频繁接收到商业广告信息的原因。毫无疑问,网络领域里“记忆”已经成为了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完整的数字化记忆使人们处于一种随时被监控的“圆形监狱”中,个人隐私正逐渐被侵蚀。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法律保护模式虽已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却都不够完善。于是,欧盟在2012 年的数据改革方案中提出了一种新型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草案一经公布便引来激烈讨论。近些年来国际上关于网络隐私信息给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也逐渐增多,尤其是“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中,欧盟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个人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删除与自己相关的不正当的报道,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使其成为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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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主要内容和目标:

内容:

①对欧盟版被遗忘权的源头进行梳理,阐述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提出的背景和意义,通过“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探讨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及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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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 教师选题申报截止日期:2015-12-25

(2). 学生选题截止日期:2016-01-05

(3). 开题报告截止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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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杨立新,韩旭.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24-34.

[2]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68-77.

[3]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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