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则开题报告

 2021-08-14 02:17: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各民族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经过了几千年的交融汇集,形成了独特而又丰富多样的新疆文化。近几年新疆丰富的文化遗产引起了国内外极大关注,然而新疆文化遗产正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险,其前景让人非常担忧。一方面是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措施,自治区虽然制定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一些条例,但是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些漏洞,导致了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至今仍未完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依然是薄弱的。另一方面在新疆少数民族遗产保护实践中,各个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此外地方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地方对文化遗产的资源的利用不科学,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导致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充分的传承和应有的保护。

新疆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历史、地理、民族成分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新疆文化保护存在一些漏洞,这要求新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事业进一步的切合新疆的特殊情况。在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完善,切合各民族实际情况的法规。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各个民族文化遗产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从而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随着新疆《玛纳斯》、《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江格尔》等五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联合国科教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列,新疆天山自然遗产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人民对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视进一步提高了。文化遗产是使人类优秀的文化世代相传,是现代知识创新的不歇的源泉。新疆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人类可继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就当前情况来看,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以来,中国法学对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在非物质文化当中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方面所具备的独特特性,民族性,地域性,流动性,活态性,综合性等特征。但是关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比较少,现在有的文献主要是新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立法方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内容方面的研究。在物质文化遗产上的研究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始的,中国法学界也纷纷的研究这方面法律条文。一开始中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在物质文化遗产上后来纷纷的转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了,现在我们看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著作往往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著作多。新疆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有13个,其中与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研究文献有几篇,但是人口较少的民族如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等民族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献几乎没有。在国外关于文化遗产研究方面的文献比较多而且研究比较具体化,侧重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措施和保护工作等研究的成果明显较多。各个国家所侧重的保护法律也不同,有的国家侧重行政法来保护,有的国家以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有的国家以习惯法来保护。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少数国家直接以文化遗产法来保护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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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0世纪后期,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地加速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文化正在遭遇危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不断的增强,一些经济相对的落后国家的民族在经济全球化中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开始出现衰败消失的现象。新疆少数民族的遗产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应对这一危机我们应该怎么做?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哪些弊端?我们如何完善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些问题非常值得关注的。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一些研究方法对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研讨,重点在于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完善措施。本拟分成三个部分。

1)第一章: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新疆有47个民族,在历史上,各个民族都创造了独特的,绚丽多彩的文化,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非常丰富,各民族在风俗,习惯,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的不同使各民族文化遗产有其独特性,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有民族性,地域性,集体性,传承性,宗教性的特征。

2)第二章: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自治区颁布各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法规,条文不断完善,在实践中也突显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相适应。文化遗产是在继承中不断创新的,但是法律法规是固定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文化遗产法的一些内容不符合现在的遗产的保护,使一些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立法与新疆的实际情况未结合,各个民族间的文化也有差异的,国家规定的一些文化遗产保护法未必适合新疆各族人民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文化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宗教和法律难免相抵触,少数民族的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占重要的地位,当少数民族习惯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时,习惯法往往占主导地位,人们普遍的意识将习惯法运用到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指定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依靠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文化遗产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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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4-12-22~2015-01-23):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5-03-03~2015-03-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5-03-16~2015-05-10):撰写论文,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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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文化厅.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

[2]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普丽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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