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科技的力量也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各种新科技和新事物方兴未艾。打车软件就是其中之一。打车软件,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用于打车的智能手机应用,乘客可以便捷地通过手机发布打车信息,并立即和抢单司机直接沟通,大大提高了打车效率。在我国,主要的打车软件有“滴滴出行”、“快的打车”、“易到用车”、“神州专车”、uber等。这类软件能帮助乘客方便快捷地叫车出行,也可以通过线上支付减少现金使用带来的不便,在交通压力繁重、出租车供不应求的城市尤其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打车软件由于正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管,也出现了诸如司机或乘客的安全无法保障,消费者个人数据隐私遭到泄露,网络财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计费过程存在技术漏洞,老年人打车困难加重,各类打车软件以补贴、竞价等手段涉嫌不正当竞争,多地出租车司机因不满打车软件而集体罢工或示威游行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受争议的就是打车软件是否合法的问题。2015年1月7日,利用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进行专车送客服务的陈超,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陈超因不服处罚决定,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撤销处罚。开出罚单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成为了这次陈超的诉讼对象。同年2月27日,陈超的代理律师确认,起诉状已送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这起诉讼也因此成为全国“专车第一案”。但由于双方对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争议较大,截至目前,此案已三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法院仍未最终作出宣判。
在我国,虽已有部门规章肯定了打车软件提供的传统出租车电召服务的合法地位,但打车软件的另一重要服务——互联网专车服务却仍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交通运输部曾于2015年10月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集。11月9日,意见征集期结束,交通部也正式对外公布了此次意见征集结果。交通部称,专家认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理应将其纳入行业管理;但是从征集的大多数意见来看,当前私家车利用网络进行所谓的“专车”服务实属非法运营,应当对其给予严厉打击并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此外,七成以上意见认为使用打车软件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满足一定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而且门槛应当高于传统的出租汽车服务行业。有超过八成意见认为,顺风车(拼车、合乘服务)方便了出行,减少了上路车辆的数量,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符合节能减排、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政府应对此予以支持和鼓励。专家还表示私人顺风车的模式并不属于运营范畴。尽管如此,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还未给出明确定论。国内各个城市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所以,我国对打车软件的监管还存在较大的空白。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论文针对我国目前对打车软件的监管存在不足的现状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的打车软件法律规范制度。论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打车软件进行概述。该部分主要是阐述打车软件的概念和提供的服务种类与性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目前的打车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加强打车软件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欧美各国采取的打车软件监管措施进行分析比较并予以借鉴,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对于uber的监管模式。最后的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打车软件法律监管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从监管主体的确定、立法规范的完善、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各省市因地制宜等方面出发,结合国外的优秀管理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解决当下我国打车软件监管存在的法律空白,借鉴国外优秀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打车软件的监管提出可行化对策,从而更好地规制打车软件的发展,以解决打车贵、打车难的社会问题。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22~2016-01-10):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01-11~2016-03-13):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03-14~2016-05-30):撰写论文,并定稿;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李晨瑜.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2]李继学,张柱庭.关于促进打车软件发展的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
[3]李依,袁帅,苏晓敏.出租车新型客运合同的法律论争与规范调整——以打车软件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j].知识经济,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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