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目前,随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民主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化,行政合同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务中已演化出丰富多样的形态。但由于我国在行政合同上立法的缺失,司法的矛盾和实践应用的混乱,导致法院对行政合同的审判定位一直存在摇摆,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界限不明确。而且,民事审判处理行政合同,容易出现对公共利益关照不足,于相对人一方权益保障缺失,裁判执行困难等重重缺陷,容易影响到救济效果,所以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这个选题的目的,研究我国目前行政合同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与民事审判的界定标准,寻找相应的对策。
目前,在我国关于行政合同,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尤其在诉讼模式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的行政合同案件态度不明确,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有时甚至自相矛盾。且民法学界对行政合同基本持否定态度。民法学界泰斗梁慧星教授曾表示“本质上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即使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如政府采购合同),即使法律规定强制签约(如粮食订购),也仍然属于民事合同......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某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适度干预,并不改变这些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当然不可能使这些市场交易关系变成所谓行政合同。”而这一观点,在民法学界颇具市场。尽管如此,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同诉讼的研究热情与努力也并未减退。在大陆学界常用的“中国知网”中以行政合同为篇名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期刊文献为414条,数量之庞大。而新行政诉讼法也将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合同纳入了受案范围,同时也在第60条规定了对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节原则,这对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降低了门槛,同时扩宽了行政合同的审理模式,为部分行政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奠定了法律基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春燕也表示,欲使行政合同引发的纠纷,能够在保证公共利益和平衡公私关系的前提下得到妥善的解决,进入行政诉讼管道应该是一项更优的选择。但就目前现状来看,依旧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立法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合同法,立法上对行政合同未予认同,更有关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依据、举证责任等方面的相对不完善。
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合同诉讼纠纷,更好的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赋予行政主体起诉的权利,有效的实现国家和个人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好的完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严格界定其与民事诉讼的界限,是很有必要的。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基本内容:
本文我将从行政合同诉讼的基本概念入手。第一部分会对行政合同诉讼进行一个基本的论述,包括行政合同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特征,其次论述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重点讨论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第二部分将会探讨目前我国行政合同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司法审查的标准及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不明确,行政主体只能为被告的单向救济问题等。最后会谈到完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措施。
二、研究目标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进度安排
一、2015年12月中----2016年1月初,开题报告。
二、2016年1月初----2016年3月底,资料整理。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宋海东.新行政诉讼法语境下行政协议若干问题探析——以类型化诉讼为视角[j].山东审判:1-5.
[2]满先进.论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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