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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探索和发展的阶段,由于监管、法律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此时,监管制度成为了互联网发展的重要一步。无论是设立准入制度,还是风控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质量,降低风险。而在此时监管的现状,监管的力度,监管的执行力,依旧有待我们去改善,去提升。
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风控制度,准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风控则是风险和收益最恰当的平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准入制度风控制度,结合国内外现有的规避风险的方法,提出可行性研究。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几乎从各个学科的角度都予以互联网金融一个全方位的剖析。迈克尔波特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技术是密不可分的,它继承了传统金融固有风险外,同时也因互联网的搭建扩大了这些风险且赋予了新的特征,还具有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伴随。因此对其的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george a.ackerlof认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中能够引发整个市场崩溃,或者市场仅剩劣质产品充斥其中。
在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问题上,diamond 和 dybvig认为扎堆赎回导致的脆弱性源于零散的投资者,最明智的行为是将其统统加入挤兑行列里。stigler(1961)指出,由于交易的时滞和搜索成本的存在,完全信息基础上的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兼容监管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
金融学家杰弗瑞莱克认为传统金融主要是集中在市场和制度层面;而互联网金融强调的是怎样将网络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应用于金融活动层面。这样就使得针对传统金融的现有监管模式已经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它的客观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richard posner认为,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都秉承着系统重要性的监管思路,这一监管原则在欧美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中反复出现,由于这一思路不仅会帮助个别金融主体识别风险,还会为整个金融市场剔除潜在的风险,所以利用相应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制也是当前各国在风险防范法律体系中应当强化的内容。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在整个社会被互联网覆盖的时候,互联网金融悄悄地发展成了一个庞然大物,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条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了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否合适,笔者将从准入和风控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其中部分制度的分析,探讨其中的缺陷和弥补措施。
4. 研究创新点
第一.建立完备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达到相关标准可以使其获得国家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探索性建设,促进资源的分享与资讯的交换。对互联网金融信誉等级评价由具有资历的信用组织开展此类的的工作,使相关信息透明化和整合,自由化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限制,积极鼓励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查询的系统,并对相关记录、查询和使用逐一规范。激励与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强产品升级,使得信息可以完美的共享,金融信用信息的制度,需要激励公共信用资源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互助,通过当地组织信用信息交换的制度设立相关部门,企业管理的信用,互相间信用,整合商业间信用等信息采集和分享制度。使金融法治的作用得以最大化建设互联网的金融业特色,致力于为法治创造美好的环境。
第二,为广大消费者建立投诉的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后无来者的进步,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已经带来的新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现有的保护法案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开始,投资者对每个网络金融理解较少,处理互联网金融风险薄弱,非常容易受到损失,因此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首先,金融机构的要求必须实现真实地发布产品信息,使客户有权获得信息和在合理的时间内索赔;同时,清晰完整的提示给客户产品的风险的存在,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积极扩大补偿渠道,弥补损失,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计算相关保护资金,当出现问题时,立即获得赔偿;最后,加强法律部门的互联网黄金时代的打击非法重要性,大力打击犯罪。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行业中给自己合理的位置,确立自己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价值,这一立场不是由其本身,而是由相关监管机构在交易后的信息和全面审查后各方的情况决定制作。如果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查期间发现的监管机构,如存在大量服务协议,以避免提示,责备,夸张的宣传等风险,应予以纠正,并作出适当的惩罚决定。同时,还应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觉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众利益。组织应该制定方便行业奖励和惩罚机制的发展,行业恶性竞争,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应受到惩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应给予激励。另外,我们还要做好用户信息隐藏工作,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还应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相互合作与合作,统一监督,联合抵制网络融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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