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开题报告

 2023-04-08 09:25: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才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性质,这就意味着其具有私法上的平等因素,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有公法上的不平等属性,它通常会赋予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优益权,例如单方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等等。

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会直接影响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内容、起诉期、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而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则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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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为行政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大概指明了方向,但在责任分配上仍然存在举证分类规定不明确,举证标准模糊不清等问题,理论界对行政协议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更无统一的标准。

本文将首先介绍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概念;然后,针对当前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即行政性和协议性入手,在对行政协议诉讼和传统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比较中,研究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考量因素;最后探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和建构。

三级标题一、研究行政协议诉讼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一)行政协议的概念(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三)举证责任的含义二、探讨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一)行政协议的协议性(二)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三、分析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问题(一)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分配无相关完备的法律适用(二)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三)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制度不统一四、探究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制建构(一)完善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制度立法体系(二)确立统一的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釆用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与比较分析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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