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腐败犯罪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伴随腐败犯罪分子的外逃,有大量腐败资产被转移出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构筑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为各国追回腐败资产提供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依据和法律路径。但是我国在适用《公约》时存在很大的障碍。文章将通过阐述资产追回机制的原理,将其与我国立法相比较,得出我国在适用《公约》上的障碍,以及应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与制度,以有效地适用《公约》,追回腐败资产。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首先应当具体介绍《公约》关于资产追回的出台背景与作用原理,其次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从而得出我国立法的缺陷,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如何在我国适用《公约》。同时应该关注司法协助中费用补偿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分享,以及如何将引渡制度与资产追回机制衔接起来的问题。文章主要通过文献、规范以及案例的研究方法,来具体说明《公约》作用的原理以及在我国应如何适用。
2010年12月31日前 完成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
2011年1月20日前 完成论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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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论文主要通过将《公约》与我国立法相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缺陷与不足,本文主要的特点是应当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来更好地适用《公约》;特色之处在于将引渡制度与资产追回机制衔接起来,在追回资产的同时也能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
同时,论文拟采用案例研究、文献研究以及规范研究的方法来具体阐述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差距以及应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与制度,使文章避免空洞的纯理论,使其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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