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开题报告

 2023-02-27 09:12: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龄化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将由老龄化社会进入到老龄社会,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老龄化将达到最高峰,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将接近30%。伴随大规模快速的人口老龄化,我国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或者重新择业的人数日益攀升,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人数比例持续增长,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超龄劳动者”为关键词检索,截至2022年1月共搜索到裁判文书261篇,其中以“工伤”、“劳动合同”为关键字的文书分别高达130篇和127篇,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近几年增速尤快,涉及的地域也越来越广。此外,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法规规制,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司法实践十分混乱。

为应对“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困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将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对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实践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劳动权益依然得不到保护,故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路径还需进一步探索。

分析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之性质,是确定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路径的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非法用工说和社会保险标准说等。分析百花齐放的理论学说以及不同地区法院的理论偏好,重新探讨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有利于明确超龄就业者的劳动者身份,确定劳动权益保护途径,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同时,探讨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对迎接社会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超龄劳动者重返市场,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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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透过现实生活中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争议,分析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超龄劳动者继续就业或重新择业时的法律地位和超龄用工关系的性质,为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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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研究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韩国,体现在各类法律规范之中。

就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界定而言,德国认为基于司法上的劳动合同为了获取工资报酬而处于从属地位为雇主提供劳动给付的人就是雇员,在《工作时间法》、《联邦休假法》、《继续支付工资法》等法律中都分别规定了雇员的适用范围,其中的“雇员”就是国外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美国,除某些特例情况外,只要依据《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能够被雇主雇佣就是雇员,但实践中,“职员”的界定基于不同法律的目的宗旨而有所不同。在日本,只要能够被雇主有偿雇佣并服从雇主安排而提供劳动力的人就是劳动者。在英国,以“控制标准”为准,并综合其他因素一起界定劳动者,这些因素包括固定工作时间、工资、休假、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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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2022.1.31 收集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提纲

2022.2.1-2022.2.28 实地调研、提交资料、整理分析

2022.3.1-2022.3.20 撰写、提交论文初稿、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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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1):67-74.

[2]姚岚秋.论超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法律关系辨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04):30-34.

[3]邵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用工性质的认定[j].山东工会论坛,2018,24(0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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