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由此,我国贸易量大大增加,伴随着中国的商事主体日渐频繁地参与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量出现,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近两年来呈井喷式增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中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解决国际货物贸易纠纷方面无疑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通过对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出的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司法者对cisg的熟悉程度存在欠缺,适用和排除适用规则不一致,条文适用错误以及裁判文书写作错误等。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熟悉国际经济法等专业知识,明确正确的使用规则,纠正错误的适用情形,达到条文适用积极主动和正确适用的标准。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仍在努力实践的道路上,也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另外也体现了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不足。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我国各级法院应当怎样提高审理涉外案件的能力,怎样丰富自身的审判思维和观念,如何在日新月异的全球化国际背景下应对涉外法律案件,是现在我国法院应当认真研习的重要课题。当今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法院加强正确理解和适用cisg等国际条约,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律工作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中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满足《公约》的适用条件,则应当直接且优先适用《公约》。本文主要就cisg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概括和分析,并且指出其在我国法院适用的现存问题和争议,并提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 欧美一些国家的法院在适用cisg的过程中,运用本国法和cisg有关条款进行了调和,主要用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凸现出来的合同免责问题。英国法对当时认定了合同时的条件非常注重,因此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发生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并且该事件致使合同订立时的条件丧失,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允许合同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果仅是当事人对履行合同发生阻碍的情形没有过错也不可主张免责。美国法规定与此趋同。
2.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民法典》中推崇契约至上和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只有在证明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外来因素是不可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才能主张免责。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①研究计划:通过中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进行分析,结合一些具体的适用背景和典型案例,总结我国法院适用cisg的现状和暴露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解决措施,为今后我国法院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撰写方案:
使用文献综述法、国内外对比法、案例搜寻法等。
5. 参考文献
[1] schlechtriem p, schwenzer i. article79,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4-5.
[2] flechtner harry m, honnold j. uniform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m].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9:425.
[3]张玉卿.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m]. 3 版. 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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