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刑讯逼供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在缺乏人权保障的封建社会,由于长期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所有证据中最有价值和最完美的证据,是#8220;证据之王#8221;,对案件的判决起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刑讯一直被作为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而使用,刑讯逼供成为封建时期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式。直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推翻了封建政权的基础,在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人权、人道主义等进步思想的指导下,刑讯受到猛烈抨击,并逐渐为各国立法所禁止。我国现行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刑讯逼供罪作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依然存在较多争议且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故选题#8220;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研究#8221;。希望能对刑讯逼供罪有更明确的认识和把握。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1、犯罪主体范围小;2、犯罪对象不明确;3、肉刑,变相肉刑界定模糊,以及精神折磨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4、法定刑设置偏低;5、转化犯设置不当;6、无罪推定原则不明确,缺乏应有的效力。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新中国于1957年拟订的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0条规定:#8220;有侦讯,审判职务的人员在侦讯审判中使用肉刑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221;1963年的第33稿第203条规定:#8220;司法工作人员对人犯刑讯逼供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221;1979年2月拟订的刑法草案修订第2稿第228条规定:#8220;司法工作人员对人犯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221;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
外国:外国在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罪有不同规定。如1950年《朝鲜刑法典》第185条第3款规定:#8220;进行讯问的时候,以非法手段逼供的,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8221;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66条规定:#8220;非法拘禁与逼供,在刑事与审判期内获取口供而许诺,威胁或使用暴力的,处一年到五年监禁。#8221;1999年的《德国刑法典》第343条规定:#8220;参与下列程序的公务员,对他人进行虐待,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精神折磨,逼迫其在程序中为一定陈述或自白,或不为一定陈述或自白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1、刑事诉讼程序,命令为行政监督程序;2、罚金诉讼程序;3、惩戒诉讼程序或名誉法官或职业法官诉讼程序;情结轻的,情节较轻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①。#8221;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02条规定:#8220;1.侦查员或调查员采用威胁,诈或其他非法行为强迫犯罪嫌疑人,事被告人,受害人,提供陈述或强迫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2、使用暴力,侮辱或酷刑实施上述行为的,处2年以上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②。#8221;此外还有日本刑法第195条规定:#8220;执行或辅助执行审判,检查,警察职务的人员,当执行职务时,对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实施强暴凌辱行为的,处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③#8221;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主要以刑讯逼供罪的立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以刑讯逼供的案例描述出我国刑讯逼供的社会现状,既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引出本文对刑讯逼供立法的探讨。再参考外国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写我国刑讯逼供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研究方法:中外结合分析法、举例法
5. 参考文献
1、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70.2、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l.
3、张明楷:《日本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2.
4、万毅.论#8220;刑讯逼供#8221;的解释与认定---以#8220;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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