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9-02 20:00:41

全文总字数:2950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我国 2007 6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无论是出资制度、责任制度、分配制度,都给合伙各方提供了独特的法律支持。这一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使得合作各方主体各取所需,有效的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筹资引资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构建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一些具体的管理问题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一些相关的内容上仍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本文主主要论述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了有限合伙制度的概念,接下来叙述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缺点,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有限合伙起源于康孟达契约,它是欧洲中世纪的一种古老的商事经营形态。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两名以上的主体组成,它的合伙人包括两类:一类为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类为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其只负责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其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类主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合伙组织的具体经营事项。如出资、经营、劳务分配、利益分配、责任分摊等。但是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而是合伙企业,信任是成立和维系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也决定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

因此,有限合伙是一种人资结合的责任形式和管理模式并且享受责任限制的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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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彭丁带指出,我国在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时,正值私募投资行业起步阶段,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由于缺乏制度约束,普通合伙人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牟取私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合伙企业乃至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损害。根据 Paul A.Gompers Josh A.Lerner 140 家风投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的实证分析,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监督权非常有限,不足以左右其投资款项的最终命运。而正如 Callison, J. W. COLOR: black; 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size: 11.0pt; mso-ascii-font-family: SimSun;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bidi-font-family: SimSun' lang=EN-US>所述,有限合伙人投资款的减损风险是有限合伙人具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正当动机,对此进行强行限制必然导致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渐行渐远。刘惠明、赵宇峰认为受限于我国当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信托理念亦尚未深入人心,主要投资者大多为自然人,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与美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投资者方面最大的区分在于我国的投资者系主动投资者。譬如参考吴晓灵的论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严格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港规项下的相关规定与美国、开曼群岛等国家和地区相比约束更强。我国很多学者均认同,应适度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过往《合伙企业法》02006)所遵循的有限合伙人以控制权为对价换取有限责任的立法逻辑的科学性有待商榷,袁碧华就此认为,有限合伙人得以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理论基础系财产分离及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独立。王千华、林晖指出,有限合伙,应有权参与对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监督以及有关合伙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石育斌认为,各合伙人可以就执行合伙里务权力进行内部分配。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2日,选题,查阅资料,拟订大纲,填写开题报告。

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0日,收集、整理资料,撰写论文初稿。

2018年1月11日2018年3月10日,修改论文,写出论文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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