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开题报告

 2022-09-02 19:58:17

全文总字数:2406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本文主要研究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实际应用当中,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与债权的关系上。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于丙。

物权优先理论确实对群众的生活没有直接的影响。或者说,在日常生活中这一理论的使用率较低,普通民众对此知之甚少。但是,从小处来看,其决定了二重买卖等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何者优先;从大处来看,它原本是物权法基础理论之一。所以,这一理论无论是对时下民生还是对法治进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此,我认为十分必要对物权的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各个方面的体现做一个深入的探究。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从二元说(学者认为物权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较债权优先,还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的角度出发,对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的内容和表现做深入探究。同时也列明物权的优先效力例外的存在情况。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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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在国内,关于无权优先效力的种种争议,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性纲领性条款的出现,只是在分则具体条文中有些规定而已。有些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效力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两个方面;有些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而言。

在日本,由于采取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的设定和转移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没有进行交付或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日本处理一物数卖的规则便与采用形式变动的国家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专家的解释,在涉及不动产的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出卖人甲先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基于买卖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乙便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则乙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德国,德国学者以及德国立法并没有将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础理论。他认为:将物权描述成为更为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提法是有相当的问题的。法律确实并不对物权承担更高程度的责任。设置不同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不同权利内容的性质存在差异,而并非是何种权利具有更加强大的效力原因。对在民事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来说,不论是由于权利人自己的问题还是因他人不履行其义务,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物权和其他各种相对权利抵御这些风险的方法也是非常相似的。物权之所以能够在强制执行和破产中更加能够实现,绝对不是因为其被描写为物权优先这种法律的更紧密的制约性。这一意见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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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本次论文的完成我准备采用以文献法(文献法也称历史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信息,以达到某种调查研究目的的方法。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文献群中选取适用于课题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为主,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为辅来研究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对课题《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自己的知识结构、论文的框架、现有的资料,确定所需要查阅的文献范围结合学校图书馆和国际网等条件开始检索。主要检索的网站是中国知网(www.cnki.net

1、选题阶段:2017-10-25~2017-10-30 完成选题工作并与老师就论文题目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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