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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共谋共同正犯是为打击愈演愈烈的集团犯罪而在日本的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目前,在日本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肯定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观点占据支配性的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针对是否有必要引入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考虑到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从解决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完善我国共犯理论的目的出发,讨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确立共谋共同正犯这一制度的意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在日本刑法中的确立
(一) 共同意思主体说
(二) 间接正犯类似说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共同共谋正犯这一概念是从日本发展起来的,从现行日本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看,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并未被纳入刑法典之中,刑法典中也没有对与之相关的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在日本,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在判例中发展,并在判例中予以坚持和不断加以运用的一个特殊概念。到了日本现行刑法的时代,犯罪被区分为智能犯和实力犯,前者强调精神的加功,后者则强调身体的加功。最初,相关判例仅在少数几种智能犯的范围内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后来,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到赌博罪、放火罪等实力犯。在日本刑法学界,虽然实行共同正犯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支配性地位,但现在,共谋共同正犯论已经占据了主流地位。综合来说,目前在日本,尽管否定共谋共同正犯存在的观点及其论证仍然较为有力,但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说的观点均已占据了支配性地位。
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对是否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肯定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共谋共同正犯的判例,虽然1997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谋共同正犯,但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等法条都体现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思想精髓。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共谋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理论中不容忽视的内容, 也是当今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首先,探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渊源,成立的三个要件,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论及实质的正犯论四种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学说;
其次,分析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承认与否的讨论,讨论共谋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教唆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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