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4040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目的:欺诈,在合同法中是一种意思瑕疵。在信息社会里,欺诈误导公众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在消费领域里,消费欺诈使消费者难以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各自有各自的特点,不能混为一谈。关于消费欺诈的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层面只字未提,学界中也存在争议,“含义一致说”和“含义区别说”是两派主流的对立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分析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有何不同,以期解决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混淆不清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意义:目前,由于司法系统几乎全盘采用“含义一致说”的观点,展开对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作区分的独立研究非常少,所以我国对于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作区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学术界。就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的概念,尤其是两者自身含义的关系而言,学者间一直进行着激烈的争论,对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关系的理解存在着偏差。对于两者的含义,学术界主要有两派观点,简称“含义一致说”和“含义区别说”。“含义一致说”认为无论是新消法还是旧消法,其中规定的消费欺诈与传统民事规范中的民事欺诈的含义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只有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含义完全一致,才能维护法律内在体系的逻辑,保证司法实务和学术研究在这一问题理解上的统一,避免出现法律体系的混乱。“含义区别说”认为,消费欺诈的含义和民事欺诈的含义应该区分开来。他们认为,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之所以含义上应该有所区别,是因为其立法背景、宏观语境和应用环境有很大不同。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不能“不偏不倚”,而应考虑到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倾斜保护。然而,“含义区别说”内部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仍然停留在片段式的自我陈述阶段。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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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研究内容:从民法、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和法律适用上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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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01.01-01.18,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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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鑫.论消费欺诈认定中的问题及标准的细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6.
[2]孔涵.论消费欺诈及其私法效果[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8.
[3]周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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